引起此次诉讼的近因是4月17号新闻频道的新闻直播间栏目的新闻《不该建的学校江苏常州:常州数百学生疑出现环境异常反应》,所以常外校长曹慧说“媒体并非真理,我们无愧于心”。教育部派出国家督学赴常州专项督导,环保部、江苏省政府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表明学校该不该建在此处?学生环境异常反应与选址有无关系?是公众最关心的问题。调查至今,尚无结论。央视就有先见之明?不调查就能下结论?这是否属于新闻无根据,该不该追责呢?
引起学生环境不良反应的味道等问题发生于2015年9月老校区搬迁到新校区之后的半年里,而在这段时间,出资约3.9亿元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尚未完工,原有的封闭操作方案只盖了薄膜,让有味气体飘到了毗邻的常外校园。这应是央视报道的污染线索之一。对于修复单位本应做到:1. 修复场地先做调查评价,取得基线资料;2. 拟使用功能风险评价;3. 修复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分析正面效益是否大于负面效益;4. 修复方案实施过程中确保二次污染得到控制;5. 设置监测点位,实时监控。事实证明没有照此办理。对于直接导致环境影响的修复活动,该不该追责呢?
对于修复工程中散发异味,2015年12月份即有环境投诉,2016年1月3日修复工程即全面停工;1月15日新北区政府将该地块由商业开发调整为绿化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1月20日《常隆(华达、长宇)公司原厂址地块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方案调整报告》通过国内知名专家的咨询评审,并随即启动常隆地块修复调整工程,从土壤的异味修复,改为用粘土覆盖;2月15日,工程已通过验收,专家组作出结论:工程已达到预期环保治理效果,空气质量检测结果完全达标。这表明修复活动产生的负面效应,已经由新北区政府通过主动调整污染场地使用方案和土壤修复方案,并实施完毕。是否是要追责地方政府已完成的土壤修复方案不够彻底?地下水修复还应补充进去吗?
最后,还有修复费用。这是这次公益诉讼最有意思的要求,因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之前全部搬离,这块污染土地土地所有权已归属常州市新北国土储备中心,并且在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委托环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得出了该地块不修复用于商业开发,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结论,要求必须实施修复工程,该地块由此启动了国家投资3.9亿元的修复工程。当初在土地收归国有时,是否未考虑修复费用?是否因为诉讼要提出新的生态环境修复任务,必须向该地块的污染者追要污染修复费用?
以上诸环节均是此案应该关注之点,因为央视报道应该更严谨,考虑新闻负面效应;修复工程单位应该更慎重,不干没有技术把握的工程;地方政府应该长见识,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可以做的更科学;污染企业可以得教训,可以永远被追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不能侥幸认为2011年搬迁之前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就可以不负责任。
我在沈阳金杯汽车厂引进雪佛兰汽车时,环评中曾经历美方对无重金属超标的厂房区域全部更换30公分土层,美方称此为预防措施,不与金杯旧址发生联系。现在看看常隆地块,近6年的开发修复演变,确实在污染预防、分类管理、修复监管和污染者付费方面值得汲取的教训太多。
通过此案,会有助于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工作的方方面面获得教义,有助于先进理念、科研成果、规范标准更快的进入实践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