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污染物排放高于规定值的征费加一倍
发布日期:2015-06-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雷婷 浏览次数:369
从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获悉:7月1日起,陕西省排污费将执行新的征收标准。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若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将按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为实现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陕西省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该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调整。具体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 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 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 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 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 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