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全文如下:
哈政发〔2016〕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业经第十三届91次市委常委会和第五十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0日
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
近年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呈逐年好转趋势,但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冬季采暖期重污染天气频发。2015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天数133天,其中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42天,主要集中在冬季采暖期。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着科学治霾、精准治污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和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涉及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燃煤清洁利用、燃煤质量管控、燃煤锅炉淘汰、污染物排放管控、移动源和有机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整治、重污染天气应急等八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5年大幅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在2015年70微克/立方米的基础上降低25%,即达到53微克/立方米左右,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在2015年42天的基础上减少50%,即减少21天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城市燃煤消费总量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逐步降低燃煤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7年年底,燃煤消费比重降至65%以下,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每年新增天然气供应能力1亿立方米,为燃煤小锅炉“煤改气”提供燃气保障。(市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哈中庆燃气公司、交通集团配合)
2.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工业企业143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57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3.商业经营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建成区内商服行业3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生产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到2016年年底淘汰121台,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政府配合)
4.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普遍实施分户供暖改造,推行温度调节和供热计量,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市住房局牵头,市发改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新建小区必须实行分户供热、安装计量装置,老旧住房逐渐推进。所有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按计划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建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二)优化产业结构,清洁利用燃煤
5.淘汰落后产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设备。(市工信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6.优质煤统一配送。2017年年底前,完成哈药集团、物业供热集团、哈投集团等优质煤统一配送。建设铁燃煤炭市场,2016年完成一期建设,2018年完成二期建设,年周转煤炭1500万吨,应急储备100万吨。(市工信委牵头,市国资委配合)
(三)建立协管机制,全过程监督燃煤质量
7.严格燃煤质量管控。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要求,监督燃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和燃用企业严格执行燃煤质量标准,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燃煤进入哈市市场。(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原(散)煤。(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8.采集和监测用能数据信息。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水、煤、气(汽)、电、油、热等主要能源消耗数据的在线采集和实时监测,及时提供重点耗能企业的用能数据信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9.使用低质煤锅炉改造。2016年供暖季,燃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77台(共18411蒸吨)燃用低质煤的工业和电站锅炉改造为燃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其中,2016年供暖季前完成25台锅炉改造,2017年供暖季前完成52台锅炉改造。到2017年年底,减少低质煤炭1800万吨,增加替代优质煤1320万吨。(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优化热源建设,淘汰燃煤小锅炉
2017年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10.加快热源建设和淘汰燃煤取暖锅炉。2016年,启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热源项目,完成哈尔滨热电厂扩建、群力大唐调峰热源新建工程、威立雅热电厂扩建等3个热源项目;2017年年底前,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900万平方米。(市住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17年年底前,淘汰建成区内607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取暖锅炉,其中2016年淘汰202台。依法拆除具备供热并网条件的20蒸吨/小时燃煤取暖锅炉。(市住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1.逐步淘汰园区分散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完成集中供热和供汽工程规划建设,2017年年底,依法拆除园区内分散取暖锅炉和生产锅炉;2016年,续建哈经开区A区热源厂(2台75蒸吨燃煤锅炉)。(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2.逐步淘汰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小吨位燃煤锅炉。2016年年底前,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50%;201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政府)
(五)严格燃煤锅炉准入,严控污染物排放
13.严格燃煤锅炉环境准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低于35蒸吨/小时或29兆瓦的燃煤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低于10蒸吨/小时或7兆瓦的燃煤锅炉。(市发改委、市住房局、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14.实施燃煤锅炉烟气自动监控。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380台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2017年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和建成区外2187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或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5.实施机组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年底前,哈尔滨第三发电有限公司等8台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其中,2017年完成4台,2018年完成4台;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毫克/立方米。(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6.实现水泥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水泥工业企业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控制生产、贮存、装卸、运输等各环节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16年年底前,哈尔滨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太行兴隆水泥有限公司实施水泥窑除尘、低氮燃烧和脱硝改造,污染物达标排放。(阿城区、巴彦县政府负责)
(六)治理“移动源”、“有机源”
17.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逐年提高公共交通新能源汽车比例,到2018年,新增、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861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1400辆。其中,2016年,新增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90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400辆;2017年,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86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500辆;2018年,更新绿色清洁燃料公交车285辆,更新新能源或清洁燃料出租车500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鼓励社会车辆改用清洁燃料。(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建委负责)
18.依法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2016年年底前,依法推进剩余3.7万辆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19.严管机动车尾气排放。低于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转入。(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环合围区域和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各县(市)城关镇区域实行黄标车限行,逐步扩大限行范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对违规通行的黄标车和超标车辆进行处罚。(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样检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0.强化城市交通管理。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动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加剧机动车排放污染。严格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建委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2018年年底前,配套建设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150公里,推进地铁工程建设。(市建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1.加强油品监管,提升油品质量。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提升油品质量;力争2016年年底提前供应车用国五汽柴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22.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2016年10月底前,完成3座储油库、418家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石化行业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加强对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2017年年底前,完成42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其中2016年完成34个。(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七)综合整治城乡面源污染
23.加快棚户区改造。制定棚户区搬迁改造计划,通过实施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力争搬迁棚户区居民3万户,其中每年搬迁居民1万户左右。(市住房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4.实施道路保洁。新增作业车辆142台,到2018年年底,春、夏、秋三季建成区道路机械化作业率及水冲洗作业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5.严管“三堆”覆盖。依法查处大型煤堆、料堆场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未建设防风抑尘设施,长期堆放的废弃物未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6.严控建筑工地扬尘。建筑施工现场要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依法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市建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铺装,禁止运输车辆轮胎因未清洗干净污染道路。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要采用密闭车辆运输。(市城管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7.严管露天烧烤、废弃物焚烧。划定露天烧烤区域,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推广环保型烧烤炉具;禁止焚烧园林弃物、清扫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塑料、垃圾等。(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8.餐饮服务场所油烟达标排放。2016年年底,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场所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2017年年底,全部餐饮服务场所实现餐饮油烟达标排放;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29.殡仪场所污染物达标排放。到2017年年底,市区火葬场(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等)现有12台火化机和181台祭祀焚烧炉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2016年完成总数量的40%;加快哈平路殡仪馆、平房殡仪馆搬迁,新馆建设应全部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市民政局负责)
到2017年年底,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火葬场(包括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等)所有火化机和祭祀焚烧炉达到《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2016年完成总数量的40%。(呼兰、阿城、双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
30.实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秸秆禁烧。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的综合利用,2016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3%;2017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8%;2018年年底,完成玉米和水稻秸秆还田200万亩,推广民用生物质锅炉5000台,累计建设青、黄贮窖50万立方米,建设秸秆收储中心40处,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31.推进氨排放控制。组织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农药减量施用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料、生物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市农委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生物处理技术。(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监督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3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对现行预案的启动条件和应急响应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高标准预警预报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降低预案启动条件,在不利气象条件和环境质量急剧恶化,可能发生长时间、高浓度重污染天气时,将原来48小时预警改为提前1天预警并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减少污染物累积,充分发挥应急响应“削峰降频”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和各有关单位配合)
33.强化应急响应措施。根据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社会敏感度,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与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向社会公布。
启动重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后,四环合围区域内(逐年扩大范围)实行小型载客汽车(不含清洁燃料车、电动车)单双号行驶;渣土车等载货重型车停止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供热单位错峰起炉;重点排污单位实施限产、停产;禁止燃放烟花、露天烧烤和秸秆野外焚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分别牵头,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将环境保护监管纳入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体系,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落实措施,切实改善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每季度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通报大气污染整治行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部署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牵头部门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每月按时报送大气污染整治行动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每月对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市环保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二)推进环境地方立法
1.推动制定《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依法确定监管依据。
2.推动修订《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3.推动制定《哈尔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开展“新大气法执法年”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四查一限一禁”六个专项执法行动,即严厉查处烟尘、三堆、挥发性有机物、建成区烧原(散)煤和黄标车限行区域上路、野外露天焚烧秸秆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农委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2.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执法等方式,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期达标排放等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专业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3.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按规定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激励机制
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省对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秸秆综合利用、拆并燃煤小锅炉等给予资金补助。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超级站”和自动监测点建设及其运行、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配合)
(五)倡导全民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多元共治
全面实施《哈尔滨市环境教育办法》,创新媒体宣教模式,加大环境科普教育和环境信息发布频率,提倡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行动。鼓励公众通过微信公共平台、“12369”环保投诉电话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建立有奖举报长效机制。(市环保局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重要举措和阶段成果,主要新闻媒体要与执法人员同步检查、同步曝光、同步回访,监督企业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市委宣传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