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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文扩大新能源消纳
发布日期:2016-07-18  来源:中国风能协会  浏览次数:187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意见》从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拓展新能源消纳市场,优化电网系统调度,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等方面,提出切实加强统一规划、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等十项29条具体举措,为该区扩大新能源消纳,缓解“弃风、弃光”困境提供了指导性意见和方向性措施。(后附文件原文)

       新疆发文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积极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表明其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与中央保持一致、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心。新疆自治区政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因地制宜解决弃风弃光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各省做出了表率。期待更多省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在此种“正能量”的感召下,不要再出现诸如“通过直供交易压低新能源电价、违法推行风火替代交易”等迫使新能源电力“量价齐跌”的现象。我们也期待新疆能够在此文件的基础上,拿出具体的操作性更强的措施,纠正地方部门之前的不当做法,并且,能够像河北省一样,按照中央的要求,明确下达风电光伏发电的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在保障收购电量之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市场化交易,从而使自治区该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指导性原则落到实处。

       此前,河北省发改委印发了《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文件精神,规定该省全额保障性收购最低小时数:风电为2000小时(张家口市);光伏为1400小时(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河北省率先垂范,成为其他省份的表率,其他省份应当像河北省一样,抓紧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行动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文件原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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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8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沧州、唐山、秦皇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投、国电电力、华润河北发电分公司、国华电力河北业务办: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表所列我省张家口风电,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光伏发电地区,所有已并网的电站均按该文件规定的最低保障小时数安排发电量计划,请各有关发电企业主动与冀北电力公司、华北电网公司对接,2016年冀北地区发电计划照此安排。

       二、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以外的风、光发电量,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消纳,电价由发、用电双方协商确定,运作方式按《河北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市场化消纳的这部分电量享受的可再生能源补贴额为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我省冀北电网煤电标杆上网(含脱硫、脱销、除尘)的差额部分。由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年提供补贴电量结算依据,报冀北电力公司,由冀北电力公司按原渠道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三、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风、光伏电站的投产、弃风、弃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应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电站与电力用户开展对接,实现电力的直接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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