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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供电局强收“电力配套费”被指违法
发布日期:2016-07-20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王献留  浏览次数:200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令人费解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物价局出台文件,政府定价,主导南方电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供电局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下称:供配电配套费),物价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助推公用企业维持垄断地位,让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电力安装企业苦不堪言。”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反映。

        记者于7月7日专程赴实地展开调查。

        红头文件主导限制竞争和垄断?

        南宁市物价局于今年5月13日出台文件南价格〔2016〕21号《关于南宁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收费通知)指出,供配电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居民用户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和电表)的供配电设施。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箱式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以及住宅区规划红线外土建部分等,但不包括住宅区规划红线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收费通知”显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95号)精神,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并经南宁市政府同意,南宁市(含市辖县,下同)供配电配套费收费标准为100 元/平方米;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农民回建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按上述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即90 元/平方米。供电企业不得擅自扩大供配电配套费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供电企业组织开展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新建住房,不包括城乡居民自建房。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住宅总建筑面积向供电企业交纳供配电配套费。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作为商品房(或非安置用途)的建筑面积,其供配电配套费不能执行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

        “收费通知”规定,供配电配套费由供电企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市本级、所辖县供电企业须分别进行资金统筹,专户管理,专款用于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不得列为供电企业营业收入。供电企业按所收取的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费总额5%计提维护费,作为供配电设施今后维护的专项资金,用于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改造,以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强收供配电配套费

        被指行政权力滥用

        “供电局垄断供配电设施建安工程,其自己施工队伍不够用才对外发包,这样,对于民营电力设施建安企业是否公平?对于供配电配套费这一数额特别巨大工程建设资金收取重大事项的文件,为何事前不向交费人征求意见?不举行价格听证?为何文件不直接公示到交费人?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的供配电配套费属于供电企业系统内部的供电配套建设资金吗?由交费人交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属供电企业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对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的采访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电力设施建安民企一连串的问号,表达了对收取供配电配套费的不满。

        7月4日,南方电网服务区域内的某市物价局一位科级干部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对于“供电企业按所收取的供配电配套费总额中计提维护费,作为供配电设施今后维护的专项资金。”问题,应当不合理,维护费应当计入电费管理成本,由供电企业承担,不应当向开发商再收。

        当前,在供电等公用企业集中的行业中,强制交易、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十分突出,社会反映强烈。政府有关部门也对此高度重视,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根据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进一步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9号文电改主要精神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意思就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加充分的竞争,而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这样,今后输配电网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强征电力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涉嫌违法,《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2216.748, -6.24, -0.28%)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业内人士分析,相比而言,滥用行政权力主导垄断,比市场垄断的潜在危害性更大,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也更大,更需要防范和打击。

        南宁市工商局回应:已立案调查

        7月7日上午,记者欲采访南宁供电局,经过记者与南宁供电局保安反复商量,南宁供电局办公室一自称姓左的女同志来到门岗室门前,取走《采访提纲》表示,向领导汇报后,给予书面答复。截至记者发稿,南宁供电局未作任何回复。

        采访中,南宁市物价局价格科黄科长表示,对于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自治区有管理办法,是以自治区主席令的形式出来的,南宁市物价局下文是根据区里的规定,不是南宁市自己定的。

        那么,南宁市“收费通知”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是否要纠正呢?黄科长表示,“这不是我们答复的事情。”

        最后,记者来到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执法科刘科长表示,反垄断执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局管的,对于市物价局的文件,“我们没有权约束这个文,要到市法制办。采访也好,投诉也好,材料要齐,你讲人家强制收费,要拿收费收据作依据”。

        南宁市工商局到底作为,还是不作为?面对这个问题,刘科长才收下《采访提纲》,表示关注此问题。

        7月8日,记者接到南宁市工商局办公室宣传科张先生电话称,南宁市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供电局强收供配电配套费问题,调查处理结果将向记者进一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