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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瞄准产业转型改革电力体制
发布日期:2016-07-21  来源:内蒙古日报  浏览次数:193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我区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并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从五个方面部署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优化的相关工作。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等行业,其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1分/千瓦时;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2分/千瓦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不予补贴。

        ——鼓励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供热用电列入优先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同时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新建电解铝项目实施价格联动机制,对于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电价,以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基准进行三方价格联动。当铝价为11500元/吨时,通过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价0.15元/千瓦时,电网公司根据三方合同每千瓦时收取0.1元费用,形成用户到户电价0.25元/千瓦时。铝价上涨时,三方价格按一定比例上浮。以此为基点,三方签订价格联动合同,合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在呼、包、鄂装机容量集中的地区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价改革试点。试点园区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园区内企业需属于上下游关联产业或产业联盟。先期试点园区产业主要为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

        ——现行政策下,支持公用火电企业自建用电项目或招商引资发展新产业,新增的用电负荷可直接供电,采取自备模式运行;新增用电企业也可对公用火电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后也可采取自备模式供电。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内蒙古电力公司总经理贾振国表示,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自备电厂发展、新能源消纳、电力市场建设政策逐步完善规范,内蒙古将加快电网投资建设,“十三五”期间,安排固定资产投资800亿元以上,努力提升电网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