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问题频发的语境下,这个《办法》的出台被寄予厚望。“终身追责”“免责官员两年内不得升迁”等,均是媒体所关注的亮点。不过该《办法》更值得关注的一个导向,是明确了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对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过去遇到环境问题,舆论主要谴责对象一般是地方环保部门。从理论上,环保官员“守土有责”,如果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的环境损害当然要担负责任。可是在现实中,一个地方的决策,比如重要的招商引资工程等,往往都是由地方“一把手”说了算。即便某些工程会带来环境隐患,处于权力弱势地位的环保官员,往往也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这就是现实中长期存在的“权责不对等”,对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那些拍板决策者,不需要为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环保官员人在屋檐下,很难监督到顶头上司那里去。因为这种“权责不对等”的关系,一旦出了重大事故,太严厉地问责环保官员,对当事人来说显得有点“冤”,不问责在舆论上又交代不过去。最后很可能就是问责的板子高举轻放,最终一团和气糊弄过去了。
新《办法》的出台,或许意味着“权责不对等”局面要告终结。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都有了“责任清单”,一旦发生环境损害事件,要追的就不仅是环保官员是否失职,还要深入追究当地党政“一把手”们,在决策等层面是否存在问题。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一些重大的环境事故背后,往往是地方政府大面积地失守,而其根源就在于地方“一把手”们在政绩等因素的驱使下,对环境法规等视若无睹。而明确他们的责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扭转一些地方政府“一把手”错误的执政理念。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这句话在环保领域当然也适用。但需要提醒的是,权力越大,追究也会越难,执法的阻力也会越大。地方党政“一把手”均纳入环保追责的范畴,理论上当然是好事,但现实中能否清晰地界定他们的责任,能否对损害环境的高级别官员问责到位,则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执行力。
按照《办法》规定,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公开是最好的检验。新《办法》既然已经实行,希望在一些引发关注的环境损害事件之后,相关部门真正能按照“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展现环境追责的威慑力。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证明《办法》的权威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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