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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规约
发布日期:2016-08-05  来源:山东省热电设计院  浏览次数:873
      一、总则
     1、山东省热电设计院成立于1993年,是集电力、市政、新能源、环保等工程咨询、设计和工程总承包于一体的综合性设计单位,设计院于2005年成立专门设备服务机构,构建设备服务平台,实现资源与合作单位共享,为热电行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发挥自身优势和依托相关合作院校及科研机构的信誉和雄厚技术力量,为设备厂商与热电企业用户之间建立交流的平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全面及时的信息为建设方及生产厂商做好相关工作。
     3、本规约适合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与相关厂家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双方,作为共同行为规范,并具有约束力,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双方,同时被视为同意本规约约束。
     二、合作内容
     1、相互提供国内外建设项目信息。
     2、相互提供与业主交流平台、热电厂技术改造、设备改造及备品备件需求信息。
     3、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单位具备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及院控股公司项目建设、总承包工程招标的入围资格。
     4、根据需要,相互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支持并协助提供技术和商务交流。
     5、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山东省热电设计院专家委员会的平台,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研讨会;利用中国热电行业网,中国热电APP为合作厂商单位提供产品推广,宣传服务;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视同授权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在中国热电行业网和中国热电APP上展示推广其产品。
     6、与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自然成为设计院专家库的成员。
     三、准入条件
     与山东省热电设计院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单位需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1、应是合法注册的企事业或社团法人。
     2、应是致力于电力/热电行业工程建设、设计咨询、学术机构、热电生产、设备材料、生产供应以及提供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3、单位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或以上。
     4、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三年内生产、销售的设备/材料未出现过责任事故;近三年内在国内外设备/材料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技术资料的交付拖延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
     6、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业绩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7、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设计咨询/设备制造/材料/施工/生产等资质。
     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及管理
     1、需具备并提交下述资料(下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当年年检合格并加盖红章);
     (2)、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3)、企业有效设计及设计咨询/设备制造/材料/施工/生产等资质;
     (4)、三至五年主要业绩情况;
     以上资料可用扫描件传送。
     2、填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登记表,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扫描件)。
     3、山东省热电设计院按程序审批盖章后即成为战略合作伙伴成员单位。
     4、如成员单位变更地址或产品信息时,需及时告知山东省设计院。
     5、成员资格的有效期限以三年为计算单位。
     6、成员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省热电设计院提交延续成员关系申请。
     五、费用情况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免收费。
     六、合作伙伴成员资格丧失
     有下列任一条件,则资格丧失,合作伙伴关系解除。
     1、合作成员单位提供的证照或登记表内容不具真实性、合法性。
     2、合作成员法人破产、解散等丧失法人资格的。
     3、合作期限到期,成员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确认延续成员关系的。
     4、任一方违反本规约或法律规定的,另一方有权随时解除其合作伙伴资格。
     5、任一方意愿不再保持合作关系,提前一周书面提出即可生效。
     6、违反本规约第四条1、2项规定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七、特别声明
     1、禁止转让成员资格。
     2、合作伙伴一方的任何活动或行为由其自身负责,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3、合作伙伴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或伤害行为由侵权或伤害方负责。
     4、本规约的解释权属山东省热电设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