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山西省将形成多买多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山西省将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形成多买多卖、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方案》,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用5年时间实施售电侧改革
山西省售电侧改革将分两个阶段,用5年时间实施:
从2016年至2017年,将完成电力市场框架方案设计,着力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完成输配电价核定,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完善山西省电力直接交易机制,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30%;开展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初步实现外送电规模化直接交易;开展以铝循环园区为重点的园区型售电主体直接交易,探索园区型区域电网运营模式;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建立完善调峰补偿市场机制;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
从2018年至2020年,将全面放开符合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参与中长期交易;争取更多的跨省跨区市场化电力直接交易份额,鼓励省内发电企业与省外电力用户企业建立中长期电力合作关系;逐步丰富交易类型,适时开展现货交易,启动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和备用、辅助服务等现货交易品种;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辅助服务分担机制;建立山西电力金融交易平台,逐步将电力容量市场、电力期货和衍生品等纳入交易体系。
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
山西省将采取试点先行的方法,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准入,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健全购电交易机制。
省经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同一售电公司可以在多个营业区内开展售电业务,同一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并存开展售电业务,但只能有一家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的配售电公司,并为该营业区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山西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组建独立售电公司,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售电;允许发电企业、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等成立独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区等各类园区组建独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山西省将开展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试点。以煤矿集团等大型企业自供区和国家、省级园区为重点,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促进配电网建设,提高配电运营效率。
山西省将探索构建区域电网运营模式试点。以铝循环产业园区为试点,吸收社会资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增量配电网为主的园区型区域电网。探索自备电厂承担社会责任、市场决定区域电网价格的发供用运营模式,实现对园区的低价、便捷、可靠供电,促进山西铝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其远期目标是延伸煤电产业链,形成以园区、趸售县为主的区域电网,实现园区内就近直接交易、发-售-用良性循环的经济链。
市场主体准入要符合哪些条件?
售电侧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电网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售电企业是指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售电公司。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公司;第三类是无配电网资产、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电力用户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源消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向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