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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未来3个月先进产能可有条件释放
发布日期:2016-10-09  来源:中国煤炭网  作者:张翔  浏览次数:187

       9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煤炭去产能通气会,明确表示将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以改善煤炭供需状况,同时允许煤炭企业在国庆“十一”假期组织生产,以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去产能系列措施显效,加之7月份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影响,出现煤炭价格上涨、局部供应偏紧的情况。当前出现的新情况,从需求角度看,不是刚性需求增长带来的,前8个月煤炭消费仍下降3.1%;从供给角度看,不是没有供给能力,是主动调控了产能。

       未来3个月内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国家发改委表示,为了改善煤炭供需状况,将有条件有序释放部分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适当增加产能投放。

       释放主体包括:一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规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评定的先进产能煤矿。二是国家煤监局公布的2015年度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各地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申报的安全高效煤矿。其中,不包括规模小、煤与瓦斯“双突”、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安全风险大、安全无把握的煤矿。三是考虑到煤种的实际需要和特定用户运输距离的限制,以上主体难以有效承担产能调节任务的,部分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从2015年度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中再择优确定少数煤矿,报经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纳入产能调节的企业范围。

       国家发改委强调,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可以在276个工作日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但没有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仍要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此外,通过抓紧推进增减挂钩,引导建成煤矿依法依规有序投产。有关地区要按照要求,推动建设煤矿抓紧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签订增减挂钩协议。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的,允许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新建煤矿(含未批先建煤矿补办手续),适度放宽退出煤矿的关闭时间要求,新建煤矿可以在产能置换煤矿关闭前投入生产。

       为有效保障今冬明春供暖、供气和发电生产用煤需要,产能释放期限暂定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中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释放实施和停止日期。有关地区可根据本地煤炭供需形势,对上述日期进行具体安排。

       在产能释放调控层级方面,国家发改委明确,要采取中央和地方两级调控。在国家层面,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根据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的要求,继续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进一步做好先进产能的释放工作,重点平衡跨区域的煤炭供需。在地方层面,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平衡市场的需要,抓紧制定产能释放方案,明确参与产能释放的煤矿名称和调控产能、产量的数量,于9月30日前启动实施,并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国家发改委表示,为尽快改善当前部分用煤企业存煤偏低的状况,满足冬储煤的实际需要,煤炭企业可以在“十一”放假期间实行弹性工作制,组织生产,但要按规定向地市有关部门做好备案。保证放假期间必要的装车资源,避免停装和运力落空。

       坚持276个工作日制度不动摇

       国家发改委同时强调,坚持276个工作日制度不动摇。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我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一方面,需求负增长,煤炭市场需求很难有绝对增长的空间。另一方面,既有和潜在产能规模庞大。在建煤矿的8亿吨产能,还将陆续刚性释放。违法违规煤矿补办手续后,还将有6亿吨的产能可以释放。而“十三五”时期完成去产能8亿吨的任务,需要三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此外,华南、东南等地还将保持一定煤炭进口规模。

       因此,276个工作日制度作为国发〔2016〕7号文件明确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一项重要调控措施和产能蓄水池,还要严格坚持这个制度,不能出现动摇。

       针对前阶段煤价持续上涨的局面,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8月已经制定了稳定煤炭供应抑制煤价过快上涨预案。9月上旬,结合市场形势变化,预案二级响应启动,每天释放大约30万吨的产能。上周,又加大力度启动一级响应,每天可释放50万吨产能。从实施效果看,市场煤价的涨幅有所放缓,电厂和港口存煤止降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