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办法》全文后发现,相比于此前已出台的输配电价改革各试点方案,《办法》中核定输配电价的条款可操作性更强、监管更为全面,有利于管控电网企业的过度投资,防范电网企业以增加投资、扩大资产总额提高准许收益的情况。
输配电价改革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难点所在。长期以来,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在于电力购售价差。由于占据“发”、“输”、“配”、“售”四个环节的咽喉位置,电网凭借垄断地位居于中间,独立的输配电价被搁置,价格信号容易失真。所以,输配电价改革的意义在于,将电力“过路费”从过去的暗箱中拉出来,使上游价格能更灵敏地传导至下游,从而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
省级电网输配电业务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在“成本加成”模式下,电网企业容易产生投资冲动,也即以过度投资和膨胀资产来抬高电网收益。被业内长期诟病的一点是,电网规划权原本归属于政府,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中的主导权却很大程度上由电网企业掌控,电网成本成了一笔糊涂账。于是,要使改革达到预期,必须构建强大有效的监管体系。
国家发改委在《办法》起草说明中称,经过反复研究,在多次听取地方、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的意见,总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市场通常做法的基础上,发改委起草了《办法》),对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先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
《办法》还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将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分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三个部分,对影响输配电价定价的相关要素,如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均规定了具体核定标准,对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等也作了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既有利于强化成本约束,也有利于确定合理收益水平,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建立了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
比如,《办法》规定,电网企业应定期向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输配电投资规划完成进度及情况。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监管周期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
“这意味着,做好投资规划后就要刚性执行,如果少投资了,则只扣减对应的70%的准许收入,另外30%则作为节约投资的奖励留给电网;如果投资超额了,则不再上调准许收入,投了白投。”长期关注电改的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称。
为了抑制电网过度投资,《办法》还规定,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这也为评判电网有效投资划定了具体标准。
政策设计更为明晰的同时,输配电价改革仍在继续扩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输配电价格改革试点全面推进。发改委称,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