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输配电价改革作为电改路上的重要环节也频频“放大招”。电改9号文呼吁电力市场化,而合理的电力价格系统无疑是推动其实现市场化的关键因素之一。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输配电价改革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走向了可复制的全面推广阶段。
“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电价改革的意义和思路
我国的电力价格有一套较为复杂的体系,因此在搞清楚电价改革的思路之前有必要先对我国的电力价格系统做一个简单的了解。
在普通百姓看来,电价就意味着每月电网从自己账户上划扣的费用。其实,不然!从宏观的角度看,电价包含三个部分: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一般的,电力首先由发电厂生产,然后通过电网输送给用户。上网电价是发电厂把电卖给电网所定的价格,输配电价是电网输送电力收取的输配电价,而最后用户支付的电费实际上买电所支付的销售电价。
电力价格改革的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让电力回归它的市场属性。电作为一种无法被肉眼之间看到的物质,实际上也可算作是一种商品,像通讯网络一样,同样也可以实现市场化。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上网电价、销售电价都是由政府来定的,市场竞争也难以让用户买到更便宜的电。而输配电价,实际上包含在销售电价中,并没有单独定价,电网就是通过买电卖电的差价来获取利润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利于电力市场化的。
电力价格改革就是要改变现状,具体的思路就是要在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这两端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化。这样,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就有了选择权,电价可以由双方协商或市场竞争而定。对于中间的输配电价,由政府根据电网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来确定。简单地说,电力价格改革就是要“放开两头,管住中间”,向电力市场化迈进。
其中,输配电价改革是本文的重点。输配电价是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服务价格的总称。输配电是电力产业价值链的中间环节,不仅具有通常理解的电能输送和分配作用,还通过坚强智能的网架结构将“点状”分散的用户、电源等连接为统一的电力系统,保证用户获得安全、经济、优质的电能。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将输配电价从形成机制上与发、售电分开,具有重大意义。
“试点先行,全面推广”——有关输配电价改革的政策回顾
《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
2014年11月,国家同意在深圳市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于2015年1月1日启动新电价机制。本次改革最大的意义在于改变了电网的盈利模式,由原来的电网企业依靠买电、卖电获取购销差价收入的盈利模式,改为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即政府以电网有效资产为基础,核定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固定电网的总收入,并公布独立的输配电价;同时,明确了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电网企业按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国家发改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紧跟深圳的脚步,2015年1月,蒙西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被批复,它是全国第一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总体上与深圳试点方案基本一致,主要内容是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对电网企业实行总收入监管,单独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值得注意的是蒙西试点结合了内蒙古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改进,增加了新内容,主要是核定输配电价时需考虑交叉补贴等内容,对电网输配电成本费用的具体指标核定标准更加明确和严格等,激励企业加强管理、节约成本。
《国家发改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2015年4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试点的基础上,再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发改委关于贵州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2015年6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文同意将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
《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国家发改委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目前已开展18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2016年9月在蒙东、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海南、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级电网启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2017年在西藏电网,华东、华中、东北、西北等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在电价改革的历程中,这又是一个创举。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从试点阶段走向了全面推广阶段。
“价改迈步,亮点多多”——给输配电价改革新政划重点
“先试点后推广”是推进改革的一个成功做法,一项改革特别是重大改革,先在局部试点探索,取得经验、达成共识后,再把试点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开来,这样的改革比较稳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出台,正是各地试点工作的结晶。
总的概括一下。《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独立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
二是明确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
三是建立了输配电价调整机制;
四是建立了输配电价激励约束机制。
基于此,有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亮点一:定价政策体系逐渐完整
核定输配电价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面向未来的定价,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要解决的这问题。在解决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定价办法明确了未来监管周期内预期新增的准许成本的计算方法,合理收益部分的计算方法,怎么分解定价的计算方法,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价格调整机制。
征求意见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明确了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和输配电价的调整机制。
比如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其中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为:省级电网平均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通过输配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含增值税)÷省级电网公用网络输配电量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一起,将构成完整的输配电定价政策体系,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提供了明确的原则、规范的操作方案。
亮点二:监管趋于专业化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诸多令人眼前一亮的提法,下面列举4点。
“运行维护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年历史费率水平的70%。”
其他费用是运行维护费中的一项,有的费用与资产规模、电量增长水平等直接相关,有的则与资产规模、电量增长水平无直接关系,这一要求相当于无直接关系部分的费用保持零增长。这体现了价格部门监管理念的变化,通过不高于历史费率水平70%的方式强制降低部分其他费用。
“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条件成熟的地区,准许收益率可在上述定价公式基础上,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供电可靠性及服务质量相应上下浮动。”
根据电网的资产实际利用率的情况浮动准许收益率,这是在电网投资规模外考核电网的投资质量。在成本加成的模式中,电网企业有天然的投资冲动,做大有效资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考核实际利用率的方式,应该可以抑制部分投资冲动,避免重复建设、过度建设以及其他的投资浪费。
当然这更加考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专业水准,因为它必须掌握相关设备的投运情况、实际利用率,并能科学地定义实际利用率。也许,怎么界定设备实际利用率,又是新的争论。
“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应以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为基础,综合考虑政策性交叉补贴、用户负荷特性、与现行销售电价水平基本衔接等因素统筹核定。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不扩大交叉补贴规模情况下,结合政策性交叉补贴的理顺,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
输配电价是按照不同电压等级来分解核定的,但用户侧实际的用电价格大部分还是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这将有助于维持目前居民、农业等以合理价格用电的局面。“逐步调整到合理水平”也指明了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改革方向。
“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其他用户可根据自身用电情况自主选择执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或者单一电量制输配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由电力用户选择执行。”
“探索结合负荷率等因素制定输配电价套餐”这是一大亮点。在电量,以及输配电价上,电力用户将拥有更多选择权,这是改革带来的改变。对于电网企业而言,如何判断用户价值,制定套餐,将是一大学问。
亮点三:实际操作性强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中提出了许多可调节的规定,让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各自的情况有自主发挥的余地。这实际上也使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实操性变得更强了,同时也侧面表明了政策制定者的态度:定价办法不是针对谁,是要把规则建好,让大家往正确的道路上前进。不是为了规定而规定,而是为了更好的执行而规定。
经过将近2年的小范围试点建设,输配电价改革终于有了全面推广的苗头。未来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