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为维护电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各方意愿,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框架
安徽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为安徽电力市场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构,由发电方、购电方和电网企业等3个类别和省内研究机构推选的成员单位,以及固定成员单位省电力交易中心等组成。
(一)委员会成员
初期,委员会成员单位为10个,其中发电方3个、购电方4个(大中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各1个)、电网企业1个、省内研究机构1个、省电力交易中心1个。除固定成员单位外,其余成员单位每3年推选一次,成员单位推选办法由委员会秘书处另行制定。
(二)委员会委员
委员会暂设委员13人,由推选成员单位和固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和独立专家组成。其中,发电方、购电方和研究机构成员单位各选派1位代表担任委员,电网企业成员单位选派3位代表担任委员(包括调度机构人员1位),省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邀请1位独立专家担任委员。担任委员的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管理、研究和综合协调能力,从事电力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
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首任推荐省电力公司代表担任,以后每3年由发电方、购电方、电网企业依次推荐1名委员轮流担任。
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省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委员会和秘书处日常工作,并受主任委托主持委员会会议。
(四)委员会秘书处、专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电力交易中心,主要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成员单位和注册的市场主体,收集各方意见和会议议题,组织市场委员会会议、专业工作会议,承担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相关工作。省电力交易中心指派2—3名人员专职承担秘书处工作。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
二、主要职能
委员会是全省电力市场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协商议事机构。
(一)研究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
(三)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市场化改革政策、市场监督办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恶性竞争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参与市场运行监督,提出市场干预建议,协调电力市场参与方在交易运营中发生的争议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评估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情况,提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品种、规则等工作建议。
(六)研究提出省电力交易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建议。
(七)承担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电力市场建设、秩序维护等相关事项。
三、工作机制
委员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形式,相关意见或决议须经全体会议审议后方可作出。
(一)会议制度
1.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参会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必要时,由主任、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
2.专题会议。委员会、类别组、专业工作组、专家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
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会员会有关会议。
(二)表决机制
会员会审议的事项,一般事项由半数以上参会委员同意;重大事项由发电方、购电方和电网企业3个类别中参会的五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