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对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有的国家已执行数十年。今天小编就总结美国、德国、澳大利亚三个国家的排污许可制度,仅供参考。
美国
美国是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以污水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国污水排污许可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许可证从基于技术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两个层面控制污染排放。
在美国,对于工厂排污,各州和联邦都会依照着严格而完善的法规一同进行管理监督。例如,依照《新建排放源审批》的建设许可证审批制度,每个新建排放源,或对已有排放源进行的重大改、扩建工程,都必须要上报州或者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不达标者不予批准。
政策还规定在环境品质没有达标地区,每一项交易要承担削减排污量10%到20%的义务。这相当于政府征收的实物税。显然,要求的义务削减量越高,能够成交的排污权越少,企业靠它提高经济效益的机会越少。这两个制度充分发挥了市场的功能:对于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它们愿意努力改善公益,减少排污量,节约排污配额用以交易获利;而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可通过交易,以较低的价格获取排污配额,满足自己的排污需求。无论是哪个企业,为了能够长效获利,大家都会自觉主动地减少排污。
德国
根据德国水资源管理法第57条,所有废水都必须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排入水系,也就是说不能直接排入到江河湖海等大自然当中,所以无论是生活废水还是工业废水,都要进行净化处理。除了大型污水处理中心之外,德国各地还有很多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污水通过地下管道,直接流入到污水处理中心,或是通过收集池收集之后进行净化处理。
根据法律要求,德国餐饮业都要安装油污过滤装置,对烹饪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初步过滤,还有如高速公路在一些路段旁都有专门的废水收集池,对路面雨水进行收集过滤,用自然方法降解水中有害物质。对于工业废水则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因为正是由于工业造成的严重水污染问题,德国才于1957年颁布实施了水资源管理法,要求工业企业必须要建立废水排放管道和过滤设施。
澳大利亚
将大自然视为珍宝的澳大利亚对企业的排污要求是苛刻的。有意思的是,澳大利亚倒不是直接硬性规定企业排放的数量,而是将排放量作为商品来买卖。对排放量需求高的企业自然要花更多的钱去购买排放量,但政府对排放总量有一定的控制。
实际上是把排污量作为一种商品,在一个模拟市场内进行买卖和交换,如果企业需要更多排污量,只能通过高价转卖获得,所以企业在排污时,不得不考虑是否可以将排污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对排污数量存在隐瞒,虚假的行为,澳大利亚的惩处力度也是相当大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违反了排污相应法规,对于企业可以开出高达百万罚金的罚单,而自然人会处以25万澳币的罚款,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高达8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