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以及人大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2014年4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环保法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全国人大环资委工作机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18个省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规定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作了报告,其余省份则应进一步加大法律贯彻力度,人大应依法强化监督。
环境状况到底怎么样?政府立下的治理目标是否完成?这些都是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正是为了回应社会的关切,环保法才做出相关的规定,政府理应自觉接受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细细数来,政府“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年度报告有: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计划报告、两高报告、审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新环保法施行后,再加上环保报告。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政府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应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认为,“为了强化各级政府的行政职责,新环保法第二十七条对各级政府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落实并不到位。对此,人大应该综合采取定期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专项调研、代表视察、重大事项决定等多种形式来强化监督责任的落实”。
人大听取政府报告能够有力地推动相关工作。今年4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2015年度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随后,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国务院作出了整改和落实,并于半年后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反馈报告。在报告—审议—整改—反馈的过程之中,一些环保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山西省政府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环保专项报告,山西省人大还创新性地开展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环保执法检查。”山西省人大环保委办公室主任杨向群告诉记者,山西省人大因此得以及时发现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而推动环保工作的开展。
此外,在新环保法施行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当年11月率先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结合听取和审议报告,对全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则进一步建立了省政府向人大报告年度环境状况的制度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