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规则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出台,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9号文将“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作为现阶段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并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机制;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包括《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在内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机制;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指导各地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按照国家要求和辽宁省电力体制改革分工,东北能源监管局牵头承担辽宁省电力交易规则制定工作。
辽宁省是东北电网的负荷中心,用电量占全区域一半,预计今年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将达到全省一般工商业电量的40%,辽宁电力市场建设事关全省、全区域经济大局。电力交易规则是电力市场建设的核心,科学的市场规则可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电网、发电、用电、售电企业内在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辽宁省数百家电力市场成员对电力交易规则抱很高期待,辽宁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也给予直接关注。东北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辽宁电力交易规则制定工作,2月份正式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召开了起草工作筹备会议,抽调力量组织开展编写工作;4月份形成初稿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两次书面征求全体市场成员及市场管理委员会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于6月底正式印发。
二、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整体框架及主要内容以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为基础,吸收了辽宁省原有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的成熟经验,结合辽宁电力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考虑了不同市场主体的诉求,同时借鉴了一些国内电力市场先进地区的做法。
规则共分为十二章。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中长期交易的定义和定位。第二、三章市场成员及其准入,规定了各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市场基本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第四章确定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三种方式。第五章明确了各交易品种的价格机制。第六章详细规定了交易的组织程序,明确现阶段主要开展年度双边交易、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第七章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第八章合同电量偏差处理的方式,现阶段,年度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滚动调整方式处理,适时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第九章计量和结算,发电企业结算顺序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电力用户结算顺序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年度直接交易合同、其它购网电量合同。第十章信息披露,第十一章市场监管与市场干预,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公开和规范。最后一章附则,明确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交易规则的特点
相比原辽宁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体现出四个特点:一是内容更加规范,对各交易品种都给出了标准的定义、程序和价格机制,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更加明确;二是可操作性更强,对交易机构如何组织交易,市场主体如何参与交易,各个环节规定更加具体详细;三是市场成员范围更广,对售电公司如何参与市场做了全盘考虑,也首次明确风电可按照自愿原则参与交易,补贴不受影响;四是更加注重信息披露,更加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交易、实施监管。
对比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辽宁交易规则也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市场模式简洁、明了,现阶段以年度双边交易为主,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为辅;二是强调监管要跟上市场发展步伐,监管方法多样,监管措施有力;三是对风电参与直接交易的精确计量和结算问题进行了探索;四是针对辽宁省供热机组多、热电矛盾大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年东北竞价市场经验教训,提出了“保量不保价”的约束上电量处理原则,并给出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四、切实做好交易规则实施工作
近期,东北能源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实施开展几项工作:一是召开宣贯会议,提高各方对《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二是开展规则培训,对市场主体以及电力交易、调度等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规则,尽快培养市场成员的主体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三是督促市场运营机构完善技术支持系统,做好交易启动的软、硬件准备工作;四是配合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五是密切跟踪新规则实施后的交易情况,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