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重点
8月督查重点
督查各地是否于6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高架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
9月督查重点
9月底前,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督查各地是否完成错峰生产方案及名单制定工作,重点行业中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按《工作方案》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10月之后督查重点
(一)“小散乱污”企业10月底前取缔任务完成情况;
(二)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10月底前淘汰工作完成情况;
(三)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情况;
(四)钢铁、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情况;
(五)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情况。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分两批次,对湖南、安徽、新疆、西藏、贵州、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青海、福建等15个以上的省(市)进行督察。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一批已在四月下旬进驻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
照此推算,第二批应该进驻山东、四川、浙江、吉林、新疆、西藏、海南、青海。以下是已出台的几个省份的环保督查时间表。
京津冀地区督查时间:第四批督查从7月14日开始,今年每个城市要督查25轮次。
督查范围:“2+26”城市具体为北京、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
督查内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吉林省督查时间:7月份启动。
督查范围: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
督查内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吉林省挂牌督办的突出环境问题、水污染防治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山东省督查时间:2017年6月28日-2018年3月31日,为期9个月。
督查范围:7个传输通道城市,即: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督查内容:一是重点行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二是“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情况。
江苏省督查时间:7月7日-8月5日。
督查范围:徐州、南通和扬州市。
督查内容:重点了解市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督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263”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四川省
督查时间:2017年5月-2018年2月(2017年11月-2018年2月为重点督查时间),为期10个月。
督查范围:以成都、德阳、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眉山、资阳8市为重点。
督查内容: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
广东省督查时间:2017年6月-2018年2月,为期9个月。
督查范围: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清远、云浮9市。
督查内容:包括各地落实省“气十条”、“水十条”、大气强化措施工作进展情况,“散乱污”、“十小”企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取缔情况,重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情况,重点流域污染整治情况,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情况,以及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海南省督查时间:今年7月底或者8月初开始,到8月底结束。
督查范围:加快推进园区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并结合海口市政府开展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专项工作责任分解表,细化研究制定方案,全力做好迎检工作。
督查内容:对园区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一是明确责任,对梳理出的环境突出问题查找根源、做到责任明晰;对需要整改事项逐一限时整改;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如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危废处置去向不明的企业、环保设施存在问题的企业等),经再次复查后,以列清单的方式报送至市环保局,必要时开展环保处罚工作;约谈企业,坚决落实整改情况,对问题突出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
除了上述地区有详细安排外,青海、西藏、新疆、浙江等地区还没有出详细的时间安排,但据了解,环保督查组将于7月底8月初进驻这些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