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美国、欧盟、日本都有智能电网方面的相关规划。我们的研究依据是国家电网的《智能电网计划》,分不同的规划阶段。政策依据是2011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还有2014年国务院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我们研究的目标一是解决目前电力体制改革中所出现的利益失衡问题;二是通过电网公平开放制度的建立来规制电力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并使其权利义务相匹配,从而为电力信息和能源基础设施一体化要求提供法律制度准备。我们的研究是在能源立法目标之下的研究,我们未来设计的电网开放的规则和原则,一定要服从能源立法的目标:安全、效率、环保。
电网的开放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接入的开放。电网接入是开放的基础。电网作为电力市场发展的基础设施,必须为电力市场的参与者提供接入才能形成竞争。依据电网接入功能的内容,可以将电网的开放分为开放用户选择权和开放网络接入服务两方面内容。
二是电网的市场整合功能。不同区域电力市场之间通过电网互联,形成统一电力市场。
互联有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内部各区域电网的互联;二是国际层面上连接国家输送系统的输送线路,例如欧盟的电网建设。能源互联网趋势下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电网对异质网络的开放,即对其他能源系统的开放。
电网开放存在问题?传统电网开放存在的体制障碍、法律障碍和技术障碍;核心问题在于解决电力交易市场电网垄断问题。智能电网是要在环保的目标下实现安全开放的问题。能源互联网发展的侧重点是在智能电网的互联网化,对于信息的要求提高了,法律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信息安全、公开、快速等问题。
下面来看一下我国电网开放的现状。核心问题是用户选择权的问题。02年厂网分离以后,我国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发电企业接入电网,或者电网对发电企业开放,提供输送服务已经没有法律障碍。同时,由于电网在输配售环节保持纵向一体化,因此,用户接入电网也没有法律障碍。
对于电网的独家交易权,大用户直购电可能有一些突破,但也是有限的。可再生能源成本高、供应不稳定,接入条件有限,电网可能会对其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与传统能源相比,这对可再生能源有一定的不公平性。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并网进行了规定。由谁负责电网接入实则是能否顺利实施并网的关键问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体现了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系统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由此造成实践中,在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方面,存在部分地区发电项目规划建设与接网工程规划建设不协调、发电工程与配套电网工程核准及建设周期不匹配等问题。
最后是关于电网开放的立法选择。建议放在行业立法中,即《电力法》中。其理由在于:
一是通过行业法规制电网开放行为,可以充分考虑到行业特殊性;
二是电网开放是通过国家为电网企业设置强制性义务的途径而实现的,其行为需要通过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而监管机构监管的直接法律依据就是行业法;
三是我国现行《电力法》已经对输配电网开放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法律有效衔接的角度来看,对输配电网开放的规定也应纳入到《电力法》调整范围之内。《能源法》中可以做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应该放在《电力法》中,包括电网接入的平等、接入条件的平等、输送容量分配的平等、开放对象的平等、各类电网企业之间的平等、信息披露内容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在设计规则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能危及电网的安全,要按照技术上可行的标准进行开放。此外还要考虑经济上的要求。开放对象要囊括全部的最终用户,同级的或次级的电网,以及生产企业或储存设施,这些网络接口都应该公平地允许进入。要实行无差别待遇。信息披露要有透明度。在规则设计时,要明确政府监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