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呢?我们提出了‘众筹电站’,这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光热发展进程中不得不产生的想法。”国家太阳能光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长刘晓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业等着在本土上有真实的光热电站,要摸清成本和给出合适的电价。业内光热产品也等着电站去验证。眼下要走出“怪圈”似乎只有众筹。另外,光热业内已形成近90%以上国产化率的光热发电镜场关键设备和部件,以及800兆瓦的年供货能力也是“众筹电站”的基础。
8月19日,由国家太阳能光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联合主办,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政府、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承办的首届中国太阳能热发电大会在甘肃省敦煌市拉开盛幕,持续三天的会议中有个闭门会议,就是有关众筹电站的内容,北京那日达新能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俊受联盟委托首次公开了《众筹电站建设的总体思路》(以下简称“思路”),试图为中国光热发电的发展寻找解困之路。
“众筹电站”建设思路出炉
《思路》称,拟建设10兆瓦的槽式太阳能光热示范电站,总投资约7亿元,2017年4月完成电站施工,电站开始调试。2018年4月底前,全面工程总体验收,达到设计发电指标。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站址太阳法向直射辐射要求不低于1800千瓦/平方米。全年发电时数4500~5000小时,全年发电量4500~5000万千瓦时。集热场面积30万平方米,储热容量15小时,可实现24小时发电。厂区占地面积约为1公顷。
杨俊表示,在众筹电站项目总投资中,联盟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占总投资35%的集热场设备购置费、占总投资15%的储热系统设备材料费、占总投资10%的导热油系统设备及材料,以上三项合计约占总投资的60%,是本次纳入众筹投资的主要实物资产。众筹电站的大股东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最终目的是发电、上网、收益。小股东通过项目实施获得全面进入热发电市场的机会。
那么,股权众筹模式建设太阳能示范电站有着怎样的意义?刘晓冰说:“‘众筹电站’是结合现阶段我国能源体制和太阳能热发电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考虑,是企业自救、行业抱团取暖的不二选择。理由除上述原因外,还有个十分残酷的现实需要面对,即国产的关键设备不被使用不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是被‘无实战阅历’的理由排挤在国内外电站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外。”杨俊认为,这种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新模式,有利于调动从政府到民间的积极因素来推动光热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消化国内多个传统行业的过剩产能,有利于撬开国家支持光热产业的大门和加速产业升级。
业界对“众筹电站”评价不一
作为“众筹电站”的主要参与者,他们有着怎样的想法?如若“众筹电站”可行,都需要在哪些方面着手做准备,甚至需要突破哪些困境?记者就此进行了探访。
“‘众筹电站’的难度较大,因为光热电站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程,对项目开发、实施、运维及资本运作团队的能力要求都很高,涉及的各个环节责任方较多,且难以在‘众筹’模式下有效管控。有能力投资光热电站的各大发电集团及大型民营企业更倾向于以独资或合资方式投资电站,以确保责权利的清晰界定。”首航节能光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姚志豪对本报记者说。
浙江中控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建祥认为,光热电站是专业度很高的投资项目,距离普通大众较远,不能简单用互联网概念的众筹平台做“众筹电站”。
所以,比较适合光热的众筹是各环节的企业参与,但有着较高的管理要求,必须要有综合集成能力强的技术型公司牵头。
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殷建平表示,“众筹电站”一定要有牵头人,国家可以对牵头单位给予支持。不过首先要摸清行业企业的能力,包括可以提供的技术范围和资金能力。“众筹电站”在我国尚无案例,所以前期准备要做周全。
上海晶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游思梁表示,众筹只是为了解决光热电站初期投资较大的一种初级的金融模式,但只要项目技术可靠、经济性模型明确,如此意义深远的稳定投资标的还怕没有资金投入吗?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殷建平认为,国际上如澳大利亚有过光热电站众筹融资的案例,既然可以众筹融资,那么也可以众筹电站,至少可以向潜在的投资者宣传国内的光热产品。我国从事集热管、导热油、熔融盐、镜面等企业很多,且技术也较为成熟,合众人之力建设光热电站是有可能的。
瑞典科林洁能公司大中华区总经理欧睿龙告诉本报记者,我们应鼓励尝试不同的创新。但“众筹”在中国几乎成了两个方向的代名词。一是众筹的投资人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投资,后期产品面世后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发展成了“团购模式”。二是“无偿捐赠”模式即投资成为对技术或产品的无偿支持。
横河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乔靖玉认为,一般的众筹分为股权众筹和产品众筹。光热的“众筹电站”是股权众筹的范畴,以实物或产品出资为特点。实物出资相对于货币出资,具有出资份额核算困难的天然难点,所以困难重重。建议还是将出资和供货分开,供货还是以投标等标准商务模式进行,出资人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甚至可以有一定的倾斜,但前提是规则要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