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产能不达标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
发布日期:2017-12-06 来源:新晚报 作者:新晚报 浏览次数:225
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近日,黑龙江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根据《意见》,黑龙江省将在钢铁领域,对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在煤炭领域,排查并关停退出一批煤矿企业,包括: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小于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等。
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等,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在土地供应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