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各类园区、公共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实施地面光伏与屋面光伏配额制。拟建地面光伏电站(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的地区,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同步配套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配置地面光伏发电年度新增指标的基本条件。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辖区内屋面光伏建设方案,统筹利用屋面资源;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市发改、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备案、政策指导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并网等工作。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屋面光伏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督查,督查结果与次年各地地面电站指标配置挂钩。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