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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02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4〕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及风电投资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各类园区、公共建筑、新农村示范区、城乡道路配套设施等建(构)筑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二、全市省级以上园区(含各类开发区、高新区等)中,新建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均需按照光电建筑一体化标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并作为主体建筑验收的基本条件。存量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已具备或改造后具备建设条件的,2020年前均需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其中,综合能耗3000吨以上标煤的企业需在2018年底前完成屋面改造和光伏发电系统建设。单体建筑屋面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集中连片新建和存量建筑,对屋面无特殊用途要求的,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实施地面光伏与屋面光伏配额制。拟建地面光伏电站(含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的地区,需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同步配套建设屋面光伏发电系统,作为配置地面光伏发电年度新增指标的基本条件。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辖区内屋面光伏建设方案,统筹利用屋面资源;要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市发改、规划、城乡建设、房管、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屋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备案、政策指导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市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负责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项目并网等工作。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屋面光伏建设情况进行年度督查,督查结果与次年各地地面电站指标配置挂钩。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