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政府201号令,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凡是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计划纳入国家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均应按照《办法》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开始实行。
《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方面的创新,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和自治区实际,也符合依法行政要求,对于建立“政府制定规划、规划布局项目、竞争确定业主”的开发方式,推动火电和风电、光伏等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机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推进能源投资领域制度建设,促进我区电力工业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具体通知及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