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政策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动态
山东能监局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209
       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落实简政放权后加强监管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等两项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资质〔2015〕215号)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2015年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专项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469号)精神,我办决定在全省开展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强后续监管的有关精神,落实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四位一体”要求,强化发电机组市场准入情况监管力度,切实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国家电力规划、节能减排等政策的有效落实。

二、工作内容

(一)山东电网在网运行发电机组,特别是2015年度新并网燃煤发电机组申请或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情况。

(二)企业和机组符合各项许可准入条件情况,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是否符合环保的有关要求。

(三)存量未核准机组情况,针对具体情况逐一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重点关注国家能源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规模内的存量燃煤机组是否按要求完善核准手续;对取得核准手续的,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三、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自2015年9月开始,至2015年11月底结束。分为自查、核查、整改总结和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开展自查,并将在网运行发电机组、2015年新并网燃煤发电机组及存量未核准燃煤发电机组有关情况(见附件,附见2、附件3由电网企业填写,附件4由发电企业填写)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办。尚未申请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具备申报条件的,各电力企业需在自查摸底阶段结束前提交许可申请。

(二)核查阶段(9月21至10月30日)

对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许可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否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等。在审查基础上,对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并网的机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自查信息真实性,项目建设情况是否与核准文件一致,环保设施投运及验收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将根据核查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三)整改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

对专项监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梳理发现的问题,将相关情况反馈被监管企业,听取企业的意见和补充情况。对需要整改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并监督有关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对于新并网燃煤发电机组,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转入商业运营。

(四)汇总上报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

汇总专项监管情况,编制监管报告,上报国家能源局。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本项专项监管工作,认真开展自查,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请各企业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9月7日16:00前将附件1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我办。

联 系 人:穆亚萍

联系电话:0531-67807890

电子邮件:muyaping@cnea.gov.cn

山东能源监管办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