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府办〔2016〕164号
各镇政府,各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文昌生态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推进节能减排深入开展,促进文昌生态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确定全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支持力度,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以示范和推广为手段,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重点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应用领域推广应用一批新能源汽车,引导和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00辆,其中:
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50辆,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7-2020年各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结合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强充(换)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车、桩比1:0.8的比例,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建设充电桩1200个。
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三、工作安排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由市发改委结合我市“多规合一”总体规划,牵头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动车站停车场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单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科信局、文昌供电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市住规建局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在2016年12月底前制订我市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实施方案。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公布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造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符合充电设施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规建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文昌供电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停车场改造。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省政府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规建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住规建局,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文昌供电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六)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科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文委、市邮政局、市环卫局、市园林局、海汽集团文昌分公司。
完成时限: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
(七)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各镇党委、政府,市直党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市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为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在有独立办公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停车场无偿提供场地,按照规划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按年度要求完成。
(八)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政府办公区、风情小镇、旅游景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
牵头单位:市工科信局、市旅文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住规建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邮政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九)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推广新模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营运服务领域,在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探索特许经营、融资租赁运营、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中的创新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
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科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行、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
(十)完善和规范充电设施运营服务体系。市发改委要根据省发改委出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在2016年9月前制订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规范和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鼓励住宅小区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按照“规划长远、节约用地、方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和品种目标,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满足以后大范围推广应用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需求。要统一充换电基础设施标准,保证充换电设施兼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住规建局、市工科信局、文昌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9月前。
(十一)抓好新能源汽车经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市商务局根据《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配合省商务厅做好经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供应商授权并取得经销新能源汽车资质的企业备案登记工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要严格履行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的质保承诺,提供相配套的售后服务。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市工科信局要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在2016年12月底前制订我市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实施办法,加强动力电池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再生利用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工科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文昌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生态环保局、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底前。
(十二)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营管理和保障。新能源汽车运营单位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理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故障诊断及风险提示,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环卫、城市物流等领域的新能源汽车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鼓励私人购置的车辆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充电设备使用安全。公安交警部门要简化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年检等有关办理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科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文昌质监局。
完成时限:长期。
(十三)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落实国家、省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等财政支持政策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原则上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我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由市工科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制定。
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科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
完成时限:长期。
(十四)对充电设施进行补贴。落实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领域。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工科信局、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出台的以充电量为基准的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政策制订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科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规建局、文昌供电局。
完成时限:长期。
(十五)落实充电设施扶持性电价政策。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市物价局负责监督企业执行省物价局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分类指导价格情况。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科信局、文昌供电局。
完成时限:长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充分发挥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镇政府和有关单位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职责分解表》(详见附表)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要加强与各镇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研究和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细则,探索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和私人应用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模式、充换电模式,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资金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租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领域的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到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1500辆新能源汽车的目标任务。
(二)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可靠运行机制和服务保障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对车辆驾驶员、充电站从业人员、车辆维修人员等进行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专门的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经销商应当到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报备,并在我市设立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对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保养和维修,对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运行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可靠。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做好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抓,强化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科信局)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宣传部门要组织市广播电视台、《侨乡文昌》报、市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宣传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要意义的宣传,普及新能源汽车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和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大力营造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氛围。
附表:文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职责和2016年重点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