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发改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我委制定了《呼和浩特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旗县区尽快组织本地区开展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初选、优选工作,于2016年9月8日下班前将正式文件报至我委;进入旗县区初选名单的企业依据《呼和浩特市光伏发电项目评优申报材料编制要求》于9月9日前编制完成《评优申报材料》,《评优申报材料》(一式十份),报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评优工作,并于2016年9月12日前将优选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上报我委;
三、我委将按照《呼和浩特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委托评审机构对各旗县区上报的参选项目进行评优,并将结果在呼和浩特市发改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对取得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其监管等有关事宜按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文件执行;
五、报送文件、材料时间和地点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5日
附件:1、呼和浩特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
为做好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年度计划优选工作,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89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试行办法》(内发改能源字﹝2016﹞902号)(简称“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由市发改委制定全市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年度建设指标评优配置工作。
2016年7月,自治区发改委下达我市六万千瓦普通光伏发电建设指标。根据产业优先、区域优先的原则,由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光伏产业园)自行组织两万千瓦建设指标评优工作,将优选名单及项目实施方案上报我委。四万千瓦建设指标依据本实施方案执行。
一、优选程序
(一)旗县区初选
1.基本条件
(1)参与评优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在国内注册企业均可报名参与竞争优选,参选企业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包含新能源电力开发、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无违约失信行为;不存在倒卖“路条”、项目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在以往项目开发中在投产前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建设内容的相关投资主体禁止参与本年度光伏电站项目的配置(发改能源﹝2016﹞1163号);在以往项目开发、运营过程中未出现过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联合体不能参与投标。
(2)参与评优的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投资主体符合上述参与评优企业条件;项目公司要明确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具有明确的场址坐标和用地协议,土地部门对该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拟接入变电站具备接入容量的证明文件。
2.优选条件
符合企业、项目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进行下列条件优选:
(1)最近一年企业经营状况:资产总值和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2)项目对地方经济促进、产业带动、解决就业等的贡献情况。
(二)旗县区上报
鉴于自治区安排我市的光伏发电规模有限,同时考虑到区域的均衡发展等综合因素,每个旗县区上报1个项目,项目建设规模1万千瓦。上报项目数量、规模超过规定的地区,上报文件无效。同一公司限报1个项目。参与我市2015年20万千瓦竞争降价、但未在规定的2016年6月30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项目所在旗县区不参与本次年度建设指标优选。
初选后,旗县区发改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光伏发电项目评优申报材料编制要求》(见附件)编制评优申报材料。
旗县区发改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发改委上报申请及参选光伏发电项目名单。参选企业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将项目评优申报材料(十份)、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材料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密封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统一封存,组织评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核实,取消参选评优资格。
(三)项目优选推荐
项目年度建设指标优选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独立组织实施。评优专家组由7人组成。综合2人,光伏技术专业2人,电力电价专业1人,财会1人,经济社会专业1人。
评审机构对参选评优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以书面形式对参加评选的项目出具评分意见和结果,并由市发改委向全社会公示。
(四)确定年度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
市发改委根据评审机构评分结果,确定全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实施方案,经委务会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发改委。
为保证评选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全程邀请能源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