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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厅发布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9-18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25

       近日,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内容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2016年第46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大唐安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9号机组(32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乾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评估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2016年9月12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6]45号关于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2016年第45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我厅委托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号机组(32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核查情况报告、河南恩湃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试验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2016年9月12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6]44号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2016年第44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大唐林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350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易道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评估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2016年9月4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9月4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6]43号关于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燃煤发电企业的公告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

2016年第43号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环文〔2015〕143号)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洛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2×55兆瓦)超低排放改造情况进行了现场核实。依据河南易道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烟气超低排放评估检测报告、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超低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审核意见和专家组现场核实意见,经核实的燃煤机组实施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现予以公告。

       2016年9月2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