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环保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摸清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等情况,加强云南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5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云环通〔2016〕147号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5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摸清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及处置等情况,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15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范围及内容
各州(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14日)组织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申报。我厅根据历年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以及危险废物管理实际情况,拟定了2015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参考名单,请联系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获取。
二、申报登记方式
本次申报登记使用通过“危险废物转移报批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登陆“系统”成功注册后填写申报表,并由县(区)、州(市)环保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三、工作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如实客观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利用、处置及转移等情况。
各州(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同时反馈《云南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提示书》至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见附件2)。
附件1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流程说明.pdf
附件2 云南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提示书.pdf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