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文件下发,详情如下:
国函〔201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1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定位,合理调控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内容和边界,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投资等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加相关预算规模,充分调动各地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积极性。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实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新纳入的县(市、区、旗)要尽快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确保在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等优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标准和程序,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调整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附件: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增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旗)名单
河北省(22个):灵寿县、赞皇县、青龙满族自治县、邢台县、阜平县、涞源县、易县、曲阳县、顺平县、宣化区、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区、怀来县、涿鹿县、赤城县、崇礼区、承德县、兴隆县、滦平县、宽城满族自治县。
内蒙古自治区(8个):清水河县、固阳县、化德县、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辽宁省(4个):新宾满族自治县、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宽甸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2个):东昌区、集安市。
浙江省(11个):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常山县、开化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庆元县、景宁畲族自治县。
安徽省(9个):黄山区、歙县、休宁县、黟县、祁门县、青阳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
福建省(9个):永泰县、泰宁县、永春县、华安县、武夷山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江西省(17个):浮梁县、莲花县、芦溪县、修水县、石城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靖安县、铜鼓县、黎川县、南丰县、宜黄县、资溪县、广昌县、婺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