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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半月改革动态(9月1-15日)
发布日期:2016-10-08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浏览次数:199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近日发布了半月改革动态(9月1-15日),改革措施涉及农村电网建设输配电价改革、新能源汽车领域、电力装备领域等。以下为公告原文:

       一、总体部署

       9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释放社会投资潜力助力实体经济;部署建设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坚持市场主导,发展各类创业投资,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稳增长、调结构。会议确定,一是丰富创投主体和模式,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培育合格个人投资者,壮大面向种子期、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天使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视同仁原则,放宽准入、简化管理,鼓励外资扩大创投规模。有序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二是发挥主板、创业板和地方性股权交易场所功能,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机制,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开展直接融资业务,畅通创投的上市、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退出渠道。三是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投企业和母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四是加大政策扶持,对专注长期投资的创投企业在税收优惠、债券发行、政府项目对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五是优化市场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投企业准入和发展的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业自律和信用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托管制度,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坚持适度、差异和统一功能监管,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会议认为,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推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更大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有利于提升国家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迈向中高端。一要充分发挥北京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聚焦突破重大前沿基础研究难题,打造原始创新高地。二要以智能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为重点,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创新体系。三要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引智引技引资并举,汇聚全球创新资源,以创新提升区域发展层级。四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措施,突破外籍人才永久居留和创新人才聘用、流动、评价激励等体制瓶颈,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制度保障。

       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靠法律手段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同时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

       9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依靠改革开放推动发展升级和民生改善。

       会议指出,适当扩大内需,可以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环境,关键要通过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既带动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又增加有效供给,对稳增长、增后劲、促就业、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要抓住当前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较低等有利时机,加大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力度,聚焦脱贫攻坚、灾后重建和中小水利治理加固、重大软硬基础设施建设、新产业新动能培育等重点领域,注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优化政策“配方”打好组合拳。一要加快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围绕着力补短板、缩小城乡区域差距等,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出重大建设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项目储备机制和滚动实施的良性循环,同时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二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更好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抓紧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跨地区、跨流域、跨境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能放给市场和地方的一律下放。进一步放开基础设施领域投资限制,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对民办与公办机构在市场准入、职称评聘、社保定点等方面同等对待。出台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各种所有制财产的法律保护,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三要创新融资方式,统筹盘活沉淀资金。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的要求,以易地扶贫搬迁等为重点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水利薄弱环节、城市防涝设施建设等投入。注重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再向社会集中推介一批有现金流、有稳定回报预期的项目。推动中央企业增加农村电网、电信基础设施等短板领域投资。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在中长期贷款投放、市场利率等方面一视同仁。支持企业通过债券、股权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四要制定进一步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措施,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试点新经验,出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促进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政策。五要建立补短板项目推进奖惩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重大任务实施时间表,加强督查考核,对成效显著的地区在重大政策、重要改革创新试点等方面给予倾斜,调动积极性;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要予以督促问责。以真抓实干推动补短板取得更大成效。

       9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以深化政府自身改革更大程度利企便民等。

       会议指出,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之举,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企业四处找”为“部门协同办”。一要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和网络化,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能通过网络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对与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资质认定、商标专利等,以及与居民教育医疗、户籍户政、社保等密切相关的服务事项,都要推行网上受理、办理、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二要优化再造服务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整合政务信息和服务平台,推进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推动服务事项跨地区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跨部门协同办理,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基层服务网点要利用共享的网上服务资源,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重点围绕劳动就业、社保救助、扶贫脱贫等领域,开展上门办理、免费代办等便民服务。三要打通数据壁垒,促进各部门、各层级、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国务院各部门要尽快向各省(区、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放实时数据接口,力争到2017年底前,各省级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建成面向公众、开放共享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四要加强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保护力度。五要加快清理不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各种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标准规范,统一身份认证体系。依托信息技术和制度创新,提高政府感知群众期盼、回应社会关切、服务公众需求的能力。

       二、国有企业改革

       政策性破产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可获全额补助。近日,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指出,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两部门明确,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根据《办法》,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也参照执行。两部门要求,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此外,中央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三、电力体制改革

       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速将基本实现省级电网全覆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座谈会,会议指出,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将全面提速,原定2017年开展的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提前到今年9月份启动,基本实现省级电网的全覆盖。2014年10月在深圳启动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以来,输配电价改革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已经覆盖了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对促进电力市场交易、约束电网企业成本、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创新电网企业监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试点的5个省级电网,通过成本监审核减了电网企业不相关资产、不合理费用达16.3%,最终用于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的金额为56亿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电力供求形势宽松,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面临难得的“窗口机遇期”,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着力建机制,合理降成本,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级电网,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放管服”改革

       我国个体工商户将实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根据通知,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被确定为试点地区。4个试点地区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其他27个省区市及5个计划单列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五、金融体制改革

       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9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细化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完善关于购买资产规模的判断指标,明确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为60个月。二是完善配套监管措施,抑制投机“炒壳”。取消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提高对重组方的实力要求,延长相关股东的股份锁定期,遏制短期投机和概念炒作。三是按照全面监管的原则,强化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加大问责力度。此外,为解决重组事项导致的长期停牌问题,证监会近日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缩短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冷淡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3个月内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应当在再次启动的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重点披露前次重组终止的原因,短期内再次启动重组程序的原因。

       六、地方改革

       四川省高标准全口径清理规范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工作部署,四川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围绕解决“办证难、办事难”问题这一目标,从全口径入手,将全省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国有企业、学会协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列明目录公开发布,抓住重点分类清理,规范优化服务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做到让服务对象看的懂、搞得清、办得快,大大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甘肃省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意见出台。近日,甘肃省政府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将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对油气电煤垄断行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主要举措包括:不搞“拉郎配”不设时间表;稳妥推进商业类国企改革力促整体上市;油气电煤垄断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鼓励国企“走出去”参与国际产业重组等。

       广州设发展基金助工业转型升级。近日,《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将安排15亿元,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简称母基金公司),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广州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各类型企业。母基金公司下设子基金,子基金由母基金公司与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或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子基金应全部投资服务于制造业、信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转型升级领域,重点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