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监管报告》,通报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开展的全国供电监管工作情况,披露具有代表性的35个典型案例,并针对问题提出五条监管意见。
《报告》显示,本次供电监管从全国3007家供电企业中,选取6家省级、121家市级、128家县级供电企业,共计255家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制作询问笔录230份,发放调查问卷5138份,电话访谈551次,共发现各类问题679例,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222条。
《报告》指出的五方面问题包括:一是部分地区配电网网架较为薄弱、供电能力不足,不同程度存在配电网建设发展不均衡、网架基础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县域和农村地区此类问题尤其突出;二是部分地区供电“两率”指标管理不规范,部分供电企业“两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存在问题,个别供电企业“两率”指标偏低,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部分供电企业服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用电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基层营业网点服务意识不强、执行电价政策与电费收取制度有偏差等问题;四是部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不达标、不透明,未按规定公开供电“两率”、停限电信息、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及收费标准信息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五是部分地区供电市场行为不规范,存在市场开放度不够、对施工企业资质把关不严、项目违规分包、主辅业务界面不清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报告》提出了五条监管意见。一是加大配网投资建设改造力度,不断提升供电能力;二是切实做好供电“两率”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质量;三是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五是不断规范用户受电市场行为,维护用电市场秩序。
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将督促相关供电企业对披露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推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供电服务持续提高。
为切实维护广大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监管办法》,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5])247号)要求,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开展了全国供电监管工作,并选取部分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日常供电监管工作,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此次供电监管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从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市场行为、信息公开等方面,对省、市、县各级供电企业及关联企业开展了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本次供电监管从全国3007家供电企业中,选取6家省级、121家市级、128家县级供电企业,共计255家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占供电企业总数的8.48%。其中,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受检供电企业216家,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受检供电企业15家,地方受检供电企业24家,分别占全部受检供电企业总数的84.71%、5.88%和9.41%。检查中制作询问笔录230份,发放调查问卷5138份,电话访谈551次,共发现各类问题679例,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222条。根据有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上报情况和问题性质,经提炼归类,本报告披露了具有代表性的共计13个专栏35个典型案例。
从监管情况看,各供电企业针对过去供电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服务内涵更加丰富,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快推进城乡配网建设,加强供电智能化与信息化建设,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不断提升;二是建立国家重点工程及地方重大项目办电“绿色通道”制度,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供电服务意识明显增强;三是充分利用移动互联技术,不断拓展居民缴费、投诉渠道,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持续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地区配电网网架较为薄弱、供电能力不足
目前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存在配电网建设发展不均衡、网架基础薄弱、供电可靠性差等问题,在县域和农村地区问题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配电网负荷不均衡,容载比偏低,单线单变占比较高,电力稳定供应难以保证;部分地区供电半径过长,配变设备与线路陈旧老化,存在线路“卡脖子”与低电压现象;个别地区配变设备与线路重载、过载严重,运行维护水平较低,存在频繁停电现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满意用电需求。
专栏1:部分地区供电能力不足
1.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公司北北一线、北北二线为主干线单线辐射运行,承担着医院、镇政府、镇学校等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任务,停电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电力工业有限公司所辖8个团场及北屯市城区、屯南煤业等供电区域内仅有单线联络110千伏输电线路1条,频繁停电情况较为突出,如2015年10月份35千伏丰庆变计划停电2次,合计停电持续时间超过20小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影响。
2.河南省配电网整体供电能力存在不足。一是容载比整体偏低,2015年河南省18个市中有16个市的城网或县域配电网110千伏容载比低于1.8;二是部分地区户均配变容量偏低,全省有3个市的户均配变容量不足1.15千伏安,55个县的户均配变容量小于1千伏安,占河南省县域数量的50.9%;三是变压器与线路重载占比较高,2015年110千伏主变与线路重载率分别为19.5%、7.94%,35千伏主变与线路重载率分别为20.6%、3.2%。
(二)部分地区供电“两率”指标管理不规范
部分供电企业供电可靠率数据统计系统台账记录与实际数据存在偏差,停电事件存在未录、漏录、补录现象,统计数据不能反映供电可靠率数据的真实水平。部分供电企业电压监测装置装设数量不足、设置位置不合理,监测装置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影响电压合格率监测与统计数据准确性。个别供电企业供电“两率”指标偏低,不符合监管要求。
专栏2:部分地区供电“两率”数据失真
1.广东潮南供电局供电可靠率运行数据存在漏录情况,基础数据与线路接线图更新不及时,部分停电时(户)数统计缺失,供电可靠率统计结果不准确。辽宁营口老边供电公司供电可靠率运行数据存在漏录情况。
2.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提供的D类电压监测点数据报表显示,8月份神华1与神华2监测点的电压合格率均在96%以上,而实际原始数据分别为58.86%、61.09%,数值差距较大。
专栏3:部分地区供电“两率”达不到监管要求
1.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融水供电公司10组共20个D类电压监测点中,有13个监测点电压不合格,占比65%,主要表现为电压超238伏上限,未达到《供电监管办法》相关要求。
2.青海尖扎县供电公司个别D类电压监测点2015年3月电压合格率仅为88.588%,未达到《供电监管办法》相关要求。
(三)部分供电企业服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供电企业在供电服务规章制度执行方面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用电业务办理流程不规范,存在增设环节与前置条件、档案信息与实际不符、时间顺序不合逻辑、档案资料“体外循环”、部分环节办理超时限等问题;部分基层营业网点服务意识不强,停电公示未及时发布,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要求;个别供电企业执行电价政策与电费收取制度存在偏差。
专栏4: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增设前置条件
广西省南宁供电局将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与电缆头制作人员培训相挂钩,未参加培训的施工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竣工验收时不能通过资料审核。
专栏5:停电催费程序不合规
江西省婺源县供电公司、重庆永川供电公司存在停电催费程序不规范,在未下达停电通知书的情况下对个别用户实施催费停电的情况。
专栏6:抢修到达现场超时限
贵州省钟山供电局故障抢修管理不到位,2015年12月故障抢修总数53起,其中到达现场超时限3起,占比5.6%。
专栏7:电价政策执行与收费行为不规范
1.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政府批复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违规制定了带电接火收取费用项目标准。
2.云南省德宏供电局个别用户用电类别核定错误,如将盛世同佳小区等四个小区居民用电类别核定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3.甘肃省静宁县供电公司存在不按时抄表、估抄电量、将累计电量按阶梯电价计量收费等问题。
4.陕西地电榆阳区供电分公司对个别电力用户在中止供电期间违规收取变损电量电费。
专栏8:部分供电企业用户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到位
山西临汾供电公司配合处理12398热线交办事项不规范。2015年1-8月,12398热线要求临汾供电公司配合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140件,实际有记录办理24件。经抽查,有2件未调查直接回复12398热线,1件无记录,4件未处理。
(四)部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不达标、不透明
部分供电企业对信息公开工作缺乏重视,未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公开供电“两率”、停限电信息、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及收费标准信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专栏9:未按规定公示停限电信息、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1.湖北省电力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部分供电企业未按《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按季度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布供电“两率”情况。
2.广西龙胜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公示涉及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收费标准。
3.陕西咸阳供电公司、宁夏隆德县供电公司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前将检修停电信息公告或通知用户。
(五)部分地区供电市场行为不规范
部分地区用户工程市场开放度不够,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设置市场壁垒;部分供电公司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时,对施工企业资质把关不严;部分供电企业所属关联企业工程管理粗放,存在项目违规分包问题;部分供电公司主辅业务界面不清,混同经营;部分承装(修、试)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施工。
专栏10:个别供电公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试验单位
湖南省株洲供电公司关联企业几乎承揽了湖南省株洲市范围内除铁路系统项目外的全部用户受电工程的试验业务,即使其他具备试验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企业承揽的用户受电工程,国网株洲供电公司仍要求将工程的试验部分交由其关联企业,用户受电工程试验环节未向社会公平开放。
专栏11:部分供电企业未认真履行资质审核环节责任
甘肃平凉供电公司未审核出部分施工企业系无资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业务;河南许昌供电公司未审核出部分施工企业系无资质、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试验业务;江西赣西供电公司未审核出从事用户受电工程的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装(修、试)许可证已过期;福建厦门供电公司在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环节,对继电保护调试人员和电气设备交接试验人员的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查验不到位;安徽阜阳供电公司在阜阳市颖泉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中,未审查发现施工人员持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高压作业;海南乐东供电局在竣工检验时,未审查发现同一人员以三个不同公司的名义从事承装和试验业务。
专栏12:存在部分受电工程项目分包给无资质企业或主体工程违法分包问题
1.江苏无锡供电公司关联企业太湖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将电缆敷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无锡锡东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益阳供电公司关联企业益阳祥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揽低压户表安装工程分包给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蒙东兴安盟供电公司关联企业将承揽工程的电气安装部分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通辽市得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上海市区供电公司、陕西铜川供电公司、江苏省张家港供电公司等单位关联企业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将承揽的部分受电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专栏13:部分供电企业主辅业务界面不清,混同经营。
福建龙岩供电公司关联单位的用户受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其部门职责分工包括了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运维检修部、物资部门等主业部门的职责分工;陕西地电泾渭供电分公司人员、设备等资源参与了关联企业配电工程施工、调试等工作,关联企业承担了主业单位搭接电源等工作,主业单位与关联企业业务混同。
三、监管意见
(一)加大配网投资建设改造力度,不断提升供电能力
国网新疆阿勒泰供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电力工业有限公司要科学合理规划地区电网布局,加快推动电网建设和改造,满足人民群众满意用电需求。河南省电网公司要做好电网设备的改造工作,注重提高配电网整体供电能力。
各供电企业要以加强配电网建设和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为契机,加大配电网建设与改造力度,不断优化配网结构、重点梳理配电网薄弱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投资和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局部电网薄弱、持续供电能力不强、用户接入难、电能质量差等突出问题。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建设和农网升级改造项目顺利完成。
(二)切实做好供电“两率”管理,不断提高供电质量
广东潮南供电局、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青海尖扎县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和线路接线图,合理配置监测设备,认真做好停电事件及电压监测情况记录校核,彻底纠正虚假、瞒报供电质量数据问题。
各供电企业要进一步提高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强化计划管控,加强用户侧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有关标准和管理要求,夯实供电“两率”基础管理,不断完善监测体系。
(三)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提升供电服务水平
广西省南宁供电局、江西省婺源县供电公司等供电企业要规范业务流程,按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完整发布停限电公告,提高故障抢修管理水平,杜绝设置前置条件、随意停电、抢修不及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陕西地电榆阳区供电分公司要严格执行政府相关电价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各供电企业应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各项管理措施与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地,持续完善业扩报装流程办理与档案管理,不断规范停限电管理、故障抢修、电价政策执行与电费收取等服务行为,加强用户投诉举报处理,加大监督与考核力度,切实做到闭环管理,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湖北省电力公司、广西龙胜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五家供电企业要按照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公开供电“两率”情况、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
各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电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供电服务信息披露力度,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不断规范用户受电市场行为,维护用电市场秩序
湖南省株洲供电公司要消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障碍和服务障碍,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切实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甘肃平凉供电公司、海南乐东供电局等供电企业要认真履行资质审核环节责任,杜绝无资质、虚假资质、过期资质施工企业承揽用户受电工程。
各供电企业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坚决杜绝“三指定”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与关联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利用供电市场的支配地位相互牟利的不正当行为。要促进主业与关联企业在人、财、物上的彻底分开,从源头杜绝用户受电工程中的“暗箱”操作,实现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全面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