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要以火电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稳定达标排放改造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继续强力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落实《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任务要求。以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推动燃煤小锅炉更新淘汰等。具体情况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管控措施,确保完成国家与省签订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目标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大气质量改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环保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环保责任,以更大的工作力度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大气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部门主体责任,建立责任量化考评体系,从2016年10月份开始,各地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巡查督办活动,强化问题曝光和考核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大气环境质量达不到国家考核进度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城市,将实施现场驻点执法、预警和约谈,对工作不力、未能完成年度大气质量目标任务、严重影响全省大气质量目标的地区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二、切实抓好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改
各地要对照省政府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逐一对照,查漏补缺,全面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上半年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问题整改督办的通知》(鄂环委办〔2016〕71号)相关整改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问题清单,建立整改事项工作台账,逐一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人,“完成一件、销号一件”,并按月上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减排
各地要以火电超低排放改造、重点行业稳定达标排放改造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继续强力推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落实《湖北省2016-2018年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任务要求。狠抓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陶瓷、小火电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今年底前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否则一律停产整改。要强化执法监管,及时通报问题并向社会曝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和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工作,2016年年底前全面排查摸清排放源点,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责任清单,制定完成并实施辖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综合方案。加快推进油气回收和油库规范整治,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全省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357个大气污染减排项目全面完成,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均下降4%以上,重大工程项目减排量分别达2.2万吨和1.2万吨以上。
四、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
以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为手段,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推动燃煤小锅炉更新淘汰。2016年10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2017年6月底前,全省全面淘汰或改造所有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荆门市、鄂州市、黄石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天门市等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构建部门合力,细化工作要求,强化激励约束政策,按照“一炉一策”的工作思路,逐台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完成淘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