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nyjdlcgs@126.com,传真:0551-6261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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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2.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省能源局
2016年10月13日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 3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托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以下简称“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交易。
第三条 在安徽省内开展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直接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和比例、机组市场电量限额、用户平均利用小时等参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全省直接交易价格。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全省直接交易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由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组成。市场主体为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省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协议、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提供售电服务;(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二)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活动;(三)编制市场主体月度电量计划;(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合同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合同;(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的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自备电厂。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 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电力用户。 2.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准参与。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符合规定的资产、设备、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要求。 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风险承担能力、无不良经营、不良金融、不良司法等记录。 3.申请配电网经营权的须获取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省能源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审核、注册、公示、备案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应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省电力交易中心撤销注册,并向社会公告。市场主体退出后,3 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市场。
第十七条 退出的市场主体未执行的合同可以转让,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 直接交易分为中长期双边交易(三年及以上)、年度双边交易和月度集中交易等方式。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年用电量在 6 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原则上进入中长期双边交易;年用电量在 5000 万千瓦时至 6 亿千瓦时的,原则上进入年度双边交易。所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均可进入月度集中交易。 第十九条 进入双边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自主协商与发电企业商定交易电量、交易价格、违约罚则等,形成交易意向并于每年 12 月 1 日至 10 日,提交省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意向后,审查双边交易上限,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购售电协议,并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备案。省电力调度机构于每年 月 25 日前,完成协议电量安全校核。随后,省电力交易中心组织三方签订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条 双边交易购售电协议内容包括分年度的交易价格、交易电量和违约罚则。协议期内,交易价格不得变更;中长期交易电量每年 12 月份须重新确认,变动幅度不得超过 20%;年度电量不足部分可进入集中交易或执行目录电价。如双方无法继续执行协议,则取消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当年双边交易资格,但允许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加当年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同时按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上年度的实际用电量扣减发电企业当年市场交易限额。年度输配电服务合同签署后,省电力交易中心、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执行合同电量,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均衡完成各类交易及计划电量。
第二十一条 进入集中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每月 20 日前通过省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次月电量、电价;省电力交易中心于每月 25 日前,按价格优先原则竞价形成匹配结果,组织三方签订月度输配电服务合同,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发电企业报价相同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原则排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报价相同时,电力用户优先成交;电力用户报价相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商业用户优先成交。
第五章 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市场交易价格。双边交易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集中交易由市场主体报价通过平台竞价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根据发用电成本理性报价,合理确定市场交易价格,严禁恶意竞争。
第二十四条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仍然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输配电服务合同有效期内,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随国家电价政策调整。
第六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市场交易主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应考虑相应的线损。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收费及发票开具等服务,向售电公司结算其代理用户的差价收益、开具中介服务发票。
第二十八条 双边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电量月结年清,当月按电力用户实际用电量结算电费,偏差电量按年清算。
集中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电量月结月清。 1.偏差电量 = 实际完成电量-合同电量 2.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目录电价结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7%时,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合同电量 × 97%-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3.发电企业的偏差电量,大于零时按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结算,小于零时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合同电量-实际执行电量)×全省市场交易平均降价额度 4.违约金由电网企业代收,纳入全省平衡账户管理使用。
第七章 交易电量
第二十九条 根据节能发电要求,按 3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设定直接交易机组的市场电量上限,利用系数分别为1.0、1.2、1.4、1.6。机组市场电量上限=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装机容量×利用系数年度市场电量平均利用小时= 年度直接交易规模/直接交易准入装机容量
第三十条 签订双边交易合同的发电机组,根据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剔除容量,剔除的容量不再纳入发电计划。按 3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常规机组、6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100 万级超超临界机组,设定机组容量系数,分别为 1、0.95、0.9、0.85。
机组剔除容量=双边交易电量/全省电力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容量系数
第三十一条 签订集中交易合同的发电机组不剔除发电容量。机组全年的集中与双边交易电量之和,不得超过机组的市场电量上限。
第三十二条 每年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根据优先购电和优先发电等要求,以及中长期购售电协议执行情况,确定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双边与集中交易比例。在当年双边市场规模内,首先执行已备案的中长期协议电量,其次按照中长期意向电量、年度意向电量的顺序签订年度购售电协议。当双边意向电量超过双边市场规模时,统一按折扣后的电量签订年度购售电协议,其余电量可进入集中交易。
第八章 争议和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直接交易合同履约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或者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必要时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市场主体要求依法进行调处。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等市场成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对于无理阻碍、拖延和扰乱直接交易的行为,任何一方均可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能源监管机构投诉。
第三十五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省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建设和管理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发布市场成员信息、市场需求信息、市场交易信息等。各类市场成员按规定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中心网站披露有关信息,并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市场主体违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不服从电力调度管理、不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正当竞争、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等行为,一经发现,由省能源局和华东能源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直接交易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市场主体,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与直接交易。
第三十七条 出现紧急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省能源局会同华东能源监管局可授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或省电力交易中心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徽省直接交易监管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制定交易操作流程,提交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省能源局及时组织对本规则进行调整和修订。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4〕18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