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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6-10-1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187

       近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征求《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中国电建、中国能建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规范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稿函送你们,请各单位于2016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及联系方式反馈至我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李 然 010-66597372 66597462(传真)

       电子邮件:fdsafety@163.com

       附件:

       1.《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0月11日

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电力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发电、输电和供电等电力业务中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方针及管理机制】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企业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各负其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总体要求】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推进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电力生产项目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应急管理,确保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

       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

       第五条【统一管理】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电力生产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电力企业应当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标准化建设】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包内容、承包条件、工作标准等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企业标准。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电力生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生产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相关人员资格、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安全设施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等的要求;

       (三)应当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情况;

       (四)应当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工期、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的主要工作、安全措施费用、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电力企业与承包单位可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八条【工期要求】电力企业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安全费用】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且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十条【安全技术交底】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项目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风险预控】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并且持续改进电力生产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电力企业应当对参与电力生产项目工作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禁止未经安全教育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电力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评价考核】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

       电力企业应当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第十七条【协调作用】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问题。

       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主要工作再次分包。

       第二十条【分包管理】承包单位将承包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分包范围、安全管理能力等,并且报电力企业备案;

       (二)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可以专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应当将劳务分包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

       (四)不得安排劳务分包人员独立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

       第二十一【人员配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人员投入。未经电力企业同意,承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工作人员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安全投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设备及器具准入】承包单位应当保证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由本单位提供的设备、车辆、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承包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标准,落实反事故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承包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现场设置监护人。

       危险性较大的工作,由电力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规定予以界定。

       第二十六条【风险预控】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电力企业要求,具体开展并且持续改进承包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应急管理】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承包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定期开展承包项目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安全教育】承包单位应当开展承包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承包单位间的安全管理协议】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监理权力】对于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停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电力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信息报送】电力生产项目工作过程中发生电力事故,电力企业、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