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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售电侧改革方案获批!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发布日期:2016-11-14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浏览次数:269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江西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布。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通过分等级、分步骤地放开售电业务,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的售电企业,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售电市场主体,实现售电侧的充分竞争。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

同意江西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

发改办经体[2016]2336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报请批复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赣发改体改〔2016〕1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西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原则同意你省对试点工作的总体考虑。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形成的《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附后。

       二、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请你省加强对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三、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售电侧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四、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试点地区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切实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灵活应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国家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相关方面的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4日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2015〕 9 号)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改经体〔 2015〕 2752 号)精神, 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 加快培育多元售电主体, 促进电力竞争性业务公平竞争, 进一步发挥电力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及实施目标

       ( 一) 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要求,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按照“管住中间、 放开两头”的体制框架, 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试点,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 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 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 并逐步推广到全省, 促进我省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 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侧业务, 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 进一步引入竞争, 打破电力市场的垄断格局, 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 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 售电侧改革应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排要求, 保障电能的生产、 输送和使用动态平衡, 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优先开放单位能耗、 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

       鼓励改革创新。 选择符合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 针对增量部分电力需求,开展配售电市场化改革试点。充分利用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等新技术,向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进一步提高能源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 强化政府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的监管, 建立规范购售电交易机制, 完善市场主体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 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 三) 主要目标

       按照“管住中间、 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 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3—5 年全部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成立售电公司, 初步拟定在南昌、 上饶、 赣州、 宜春、 九江等地区选择符合试点条件且积极性较高的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广到全省。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建设、 运营增量配电网, 组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无歧视地向区域内售电公司和用户开放,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创新能源综合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差异化售电模式,构建电、热、 冷、 汽等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 为用户提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 进一步提高能源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售电侧市场主体

       ( 一) 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 配电网运营权、 承担其配电区域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 履行确保居民、 农业、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基本责任。 对配电区域内的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 保障基本供电; 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 计量、抄表、 维修、 收费等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开放, 向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 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 二) 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不拥有配网运营权、 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 发电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 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配电网经营权, 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同一配电区域内可有多家售电公司售电。

       售电公司应以服务用户为核心, 以经济、 优质、 安全、 环保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履行购售电合同,承担保密义务,服从调度管理。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 三) 电力用户

       试点区域内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 结合其用电性质和用电规模, 具有相应自主选择权, 按照差别化供电模式选择从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购电。

       三、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 一)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工商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包含电力销售项。

       ( 二) 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电力市场交易资格采取注册制,不实行行政审批。 售电公司对照准入条件, 按照“一注册、 一承诺、 一公示、 三备案”的程序, 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参与售电市场交易。

       ( 三) 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严重违反市场规则、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有关法人、 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不得再进入市场。

       四、 试点的主要任务

       ( 一)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鼓励供水、供气、 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立售电公司;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 从事售电业务。 通过分等级、分步骤地放开售电业务, 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 专业化的售电企业,逐步形成多层次的售电市场主体,实现售电侧的充分竞争。

       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 二) 放开试点地区增量配网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 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鼓励组建配电公司。 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 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配电公司拥有独立的配电网运营权, 承担其配电区域内负有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 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成立的配电公司应严格按照发改能源〔 2015〕 1899 号文、国能电力〔 2015〕 290 号文等要求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 确保电网稳定运行、 安全可靠。

       ( 三) 建立保底供电服务制度

       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 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情况下, 按照规定的程序、 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 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 按照政策规定收费。

       为确保无议价能力和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以及参与电力市场后所选择的售电公司无法提供供电服务的用户有电可用, 电网企业以及拥有独立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对配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无议价能力或不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 由提供保底服务的供电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供电; 参与电力市场后所选择的售电公司无法提供供电服务的用户, 应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新售电公司购电, 否则将由提供保底服务的电网企业供电, 直至其与新售电公司达成购电协议。

       ( 四)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和管理

       1. 建立健全电力交易机制。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江西省电力市场业务的组织实施机构, 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日常运营不受电网企业干预, 受江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各市场主体的监督。 在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下, 依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 公开、 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履行电力市场交易管理职能, 负责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组织, 并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所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机制, 用户一旦进入交易市场后, 如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 列入黑名单, 不得再进入市场。 建立电力交易督查机制, 对各类准入交易企业的能耗、 电耗、 环保排污水平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及时查处违规交易行为, 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2. 推进电力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将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促进电力市场中各类企业信用状况透明、 可追溯、 可核查。 实行市场主体年度信息公示制度, 加大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力度, 推动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规范化、 制度化、 程序化。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 对严重失信行为且影响电力安全的, 可实施限制交易或强制性退出, 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实施联合惩戒。

       ( 五) 创新能源综合管理体制

       1. 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 根据试点地区的用户性质和用电规模, 探索实行差异化供电模式。 一是大用户, 35 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或大型城市综合体、 大型居民小区)可采取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 也可选择从售电公司或电网企业购电。 二是一般工商业用户, 可选择从售电公司购电, 也可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 三是居民、 农业生产、 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户, 主要由电网企业和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保底供电。 另外,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特大用户, 在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相关费用后, 可选择大用户直接交易模式, 利用

       市场化交易机制, 多渠道购电; 同时, 对增量配电业务, 也可成立独立的配售电公司。 特大用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入省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范围,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 年用电量超过 2 亿千瓦时, 用户电压等级 110 千伏及以上。

       2. 开放综合能源管理市场。 在试点地区探索综合能源管理创新, 对促进园区招商引资、 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结合试点地区产业规划和综合管廊建设, 预留供热、 供汽、 供水设施及管线, 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天然气热电联产、 冷热电三联供等分布式能源, 实现电、 热、 冷、水、 汽等能源一体化服务体系。 开放区内综合能源管理市场, 通过招投标或特许经营等模式, 选择建设和营运主体。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组建各种类型的能源服务公司, 鼓励试点地区利用区内现有的资源优势, 组建冷热电三联供能源服务公司。

       3. 发挥节能服务公司优势。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采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 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为用户的节能项目提供包括节能诊断、 融资、 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施工、 调试、 监测、 培训、 运行管理等的特色性服务, 通过整合节能产业链, 采用多元化、 多层次的节能产品组合和技术路径, 为客户提供新型的、 系统的能效管理服务,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加快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 常态化、 精细化开展需求侧市场建设。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引导售电商、 电能服务商等共同参与, 主动减少高峰用电 研究构建电力需求响应市场机制, 建设需求响应技术支持平台,

       政府部门、 供电企业、 售电企业(电能服务商)、 用户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电力需求响应模式, 消减社会高峰负荷需求。 鼓励售电主体提供负荷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 综合节能和用能咨询等增值服务。 鼓励发展用户侧分布式电源, 准许接入各电压等级的配网或终端用电系统, 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 六) 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

       建立完善的监管组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交易情况和信息,及时公布违反规则的行为。 制定适用于售电侧市场不同业务形态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大用户并网技术协议示范文本等, 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 根据不同层次的售电企业类别, 探索交易保证金等制度, 研究建立零售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制定零售市场监管办法, 对零售市场主体、 配电网无歧视公平开放以及交易过程及结果执行等实施监管。

       五、 保障措施

       (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已成立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 3 个专项工作组的基础上, 报请省政府成立江西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 省直相关部门、 华中能源监管局、 电网公司、 发电企业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统筹推进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 江西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的指导下, 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具体负责牵头协调, 各试点地区具体组织实施。

       ( 二) 落实具体责任。 试点区域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售电侧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 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政府监管下, 为售电公司提供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 三)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 加大对我省售电侧改革的宣传报道, 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文件, 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工作,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确保江西省售电侧改革在国家政策体系框架内顺利推进。

       ( 四) 强化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 华中能源监管局等部门及时掌握试点地区改革动态, 加强指导、 协调和督查, 华中能源监管局和省能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售电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主体准入、 电网公平开放、 市场秩序(信息公开、合同履行、 合同结算等)、 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信用情况、 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