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对2015年度环评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内容如下:
关于对2015年度环评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苏环办〔201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省内和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2015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5年,省内环评机构55家(有业绩且仍存续的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2本报告书及以上业绩的环评机构)17家。其中省内具备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范围的环评机构(简称“涉核业务环评机构”)7家。
二、考核办法
(一)在省内、外埠环评机构上报的《业绩表》或地方项目审批清单中随机抽取一份环评文件,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审阅、评分,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基础分。涉核与辐射业务的环评机构另抽取涉核类环评文件,单独进行考核排名。
(二)结合日常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环评机构,在年度考核成绩基础分上酌情扣分:
1、2015年度因环评文件质量问题被环保部或我厅通报批评的(含限期整改);
2、日常考核中,记点数超过10个点的;
3、《业绩表》中环评报告书漏报率超过30%的;
4、地方环保部门日常、年度考核及通报等不符合要求的。
(三)考核等次确定:最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70-79分(含70分)为良好,60-69分(含6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
2015年度考核优秀的环评机构共5家,分别是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甲级环评机构;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家乙级环评机构;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等2家涉核与辐射业务环评机构。考核良好的环评机构共36家,其中省内非涉核报告书单位21家,省内非涉核报告表单位9家,涉核业务环评机构3家,外埠环评机构3家。考核合格的环评机构共32家,其中省内非涉核报告书单位16家,省内非涉核报告表单位4家,涉核业务单位3家,外埠环评机构9家。考核不及格的环评机构共4家,均为外埠环评机构。
考核较差的是:省内机构,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张家港市远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智圆行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外埠机构,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考核不合格的是: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考核结果见附件,并可在江苏环保网(www.jshb.gov.cn)查阅。
四、主要存在问题
(一)年度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仍需进一步提高。
广州中绿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某电路板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报告书。项目分期建设,但工程分析未理清分期建设的内容,污染防控(三同时)措施未明确分期验收要求;物料平衡和污染源强有误;评价因子、标准、监测计划未考虑特征污染物;重金属总量平衡方案没有点对点落实;作为搬迁项目,对老厂区遗留环境问题的调查、修复主体责任不清楚;未论证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相符性;产业政策评述中对于项目低氰电镀未给出定性依据;大气预测不符合导则要求,未对特征因子氰化物进行预测;水环境预测有误;未进行地下水影响分析、厂界噪声预测。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某塑料造粒项目环评报告书。原料为进口废塑料,但报告书未明确原料进口主体、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没有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要求;工程分析中将直接冷却水作为循环水和清下水;总量控制因子缺少VOC,总量平衡途径未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表述不规范,未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大气影响预测;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及批复的相符性未作分析;风险评价没有源项和防范措施等。
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某有机锡系列产品项目环评报告书。环境保护目标图、水系图不够规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筛选不全面;污染源强分析依据不充分;反应生成水去向不明,废水源强盐浓度错误、缺色度等;废水处理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够;平面布置图排气筒数目不对,部分图件不清晰;废氯化钠未精制,含有毒有机锡杂质(已不符合工业盐2015标准);公众参与公示时间的合理性无法判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针对性不强;环境监测计划不够合理等。
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某电镀整治迁建项目环评文件。因该项目选址园区规划环评正在编制中,缺项目与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大气评价因子不合理(未含特征因子硫酸雾、铬酸雾),现状监测点位不合理,大气现状监测缺项目特征因子氰化物;缺环境保护目标图(未标示项目与最近的生态红线区域齐梁文化风景名胜区的距离);未对搬迁前后污染物排放量、清洁生产水平进行比对分析;产业政策评述中对于项目低氰电镀无定性依据;未充分识别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污染防治等的风险因素,缺风险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分布,未进行风险值计算等。
张家港市远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某灭火弹生产(搬迁)项目环评文件。工程分析不详细,装罐阶段密闭程度、收集方式未表述清楚;废气防治措施未详细介绍,排气筒高度不明;大气污染计算有误,无组织排放源强有遗漏,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未理清;部分固废未识别等。
(二)环评机构日常管理仍需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环评机构因管理不规范、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问题被环保部通报,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智圆行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单位被地方环保部门通报。
五、处理要求
对年度考核较差的,镇江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张家港市远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智圆行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四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间不得在江苏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
各环评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业务水平和环评文件质量。各级环保部门应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按季度将日常考核记点结果上报我厅。我厅将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与现场考核。对环评机构合作承担环评业务进行严格把关,杜绝环评机构借证、卖证及虚假合作。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