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内蒙古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综合分析利用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调查方案。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由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国家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国家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参与)
(二)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由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适时制定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林业厅参与)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牧业生产环境安全。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同意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旗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水利厅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由自治区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旗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牧民及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参与)
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旗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力争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由自治区农牧业厅、林业厅负责)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盟市应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参与)
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负责)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畜产品。各盟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列入国家计划的地区,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盟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旗县(市、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我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逐步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由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控制要求。(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由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参与)
控制农业污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自2017年起,选择列入国家计划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区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赤峰、乌兰察布、包头、巴彦淖尔等农膜使用较高的地区力争实现废旧农膜全面回收利用。(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供销合作联社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参与)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盟市要以影响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盟市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环保厅负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由自治区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盟市环保局要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自治区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各盟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由自治区科技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参与)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技术体系,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自治区环保厅、科技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商务厅、工商局参与)
四、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自治区和地方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有条件的盟市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地税局、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国税局参与)
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牵头,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参与)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旗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牧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进行行政违法监督,仍不予纠正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粮食局、科协参与)
(三)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区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
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盟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由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审计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盟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2016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