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经商国家能源局,我们制定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试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 监管有力、 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2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 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以下简称“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的核定。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是指省级电网企业为使用其经营范围内共用网络的用户提供输配电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 建立机制与合理定价相结合。 以制度、 规则、 机制建设为核心, 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 既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又要规范电网企业的价格行为, 通过科学、 规范、 透明的制度形成合理的输配电价。
(二) 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 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办法核定输配电价, 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 弥补电网企业准许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 同时,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电网企业加强管理、 降低成本积极性, 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 促进电网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 通过科学、合理、 有效的价格信号, 引导电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电行为。 既要促进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 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又要使不同电压等级和不同类别用户的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 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第四条 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先核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 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输配电价。
第五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实行事前核定, 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 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 费用、 供输售电量、 负荷、 用户报装容量、 线变损率等实行单独计量、 合理归集,并按要求报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价内税金
其中: 准许成本=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 准许成本由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区分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分别核定。
(二) 基期准许成本, 是指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347 号) 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的历史成本。
(三) 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准许成本, 是指电网企业在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
1、 监管周期新增准许成本。
(1) 折旧费。
折旧费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费=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定价折旧率
其中: 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 按照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预测的、 符合电力规划的电网投资计划, 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应与规划电量增长、 负荷增长、 供电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则统筹核定。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 指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 原则上参考电网企业输配电固定资产的历史转资情况, 并考虑今后经济发展需求, 输配电线路设备投资进度及实际利用效率等因素统筹核定。 首个监管周期, 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按不超过 75%计算。定价折旧率。 根据新增的输配电固定资产分类定价折旧年限(附后) 和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核定。 新增固定资产结构无法确定的, 可参照历史资产实际结构核定。
(2)运行维护费。 运行维护费由材料费、 修理费、 职工薪酬、其他费用组成, 按以下方法分别核定。材料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 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1%核定。修理费。 参考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以及同类型电网企业的先进成本标准, 按照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1.5%核定。职工薪酬。 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其他费用。 参考不高于电网经营企业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的 70%, 同时不高于监管周期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 2.5%核定。
2、 监管周期减少准许成本。
(1)监管周期内退役、 报废的固定资产和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 相应减少的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率标准参照监管期初前三年历史费率水平。
(2)监管周期内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不再计提定价折旧费。
3、 监管周期新增输配电资产增长与电量增长、 负荷增长、 供电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 相关输配电资产产生的折旧费、 运行维护费可以暂不计入该监管周期输配电价。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
(一) 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二)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 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包括政府投资或财政拨款投资) 形成的, 为提供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所需的, 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配电资产, 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
1、 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输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 电网运行维护与应急抢修资产, 电网通信、 技术监督、 计量检定等专业服务资产。 以下资产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1) 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 该类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电网企业的辅助性业务单位、 多种经营企业及“ 三产” 资产, 如宾馆、 招待所、 办事处、 医疗单位等固定资产; 发电资产(指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由电网保留的内部核算电厂除外) ; 抽水蓄能电站; 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对外股权投资;投资性固定资产(如房地产等) ; 其他需扣除的与省内共用网络输配电业务无关的固定资产等。
(2)应由有权限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而未经批准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或允许企业自主安排, 但不符合电力规划、 未履行必要备案程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
(3)国家单独核定输电价格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固定资产。
(4) 企事业单位、 用户投资或政府无偿移交的非电网企业投资部分对应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5) 其他不应计提收益的输配电固定资产。
2、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 主要包括软件、 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著作权、 特许权、 土地使用权等方面。
3、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 指电网企业为提供输配电服务,除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三)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的计算公式为: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基期有效资产±监管周期新增(减少) 有效资产
1、 基期有效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基期有效资产中,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 10%核定。
2、 监管周期新增有效资产。 根据规划新增输配电固定资产投资额乘以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并扣减监管周期相应折旧费核定。
3、 监管周期减少有效资产。 根据监管周期内预计退役、 报废或已计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