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发布关于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的通知,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发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有关精神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十三五”实施计划,现发布《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体要求
(一)根据水专项“十三五”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水专项“十三五”按项目实施管理。原则上以项目为单元进行申报和评审。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对课题逐一进行评审。对于个别示范研究内容跨区域、跨行业和跨专业,内容相对独立的项目,下设课题(以下简称“独立申报课题”)单独申报、单独评审。具体见指南相关要求。
(二)申报单位应加强任务顶层设计,认真研究项目下设课题之间的衔接关系,制定具体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合理分解研究任务,明确研发进度、重要考核节点和成果产出。考核指标应量化可考核,污染物削减、节能减排、水质提升、能力建设和制度创新等考核指标应明确考核基准年。
(三)申报单位应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见科技部网站),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研究,提出专利申请和标准文稿的相关指标,做好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提出知识产权、成果共享以及转化机制。
(四)申报单位在编制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时,应加强与流域相关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深入调研,加强研发任务与地方治污需求紧密结合,确保任务落地。京津冀区域、太湖流域以及辽河、淮河和巢湖示范类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需取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并提供相应的资金配套证明。
(五)申报单位要统筹利用水专项“十一五”、“十二五”及其他已有资源和成果,详细阐述与项目(课题)相关的优势和基础,包括已承担相关国家项目以及与本专项的衔接方案,国家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等。注重产学研用结合,中央和地方研究团队结合,联合攻关。
(六)加强中德合作,鼓励具有良好中德合作基础的申报单位与德方研究团队针对项目指南中河湖治理与修复、城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重点行业水污染全过程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水环境管理及政策创新(水环境基准与标准、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生物监测与预警、水环境管理模型)五方面内容开展联合研究,相关任务将作为中德水专项合作的重要内容。德方研究团队的经费由德方自行解决。
(七)申报单位应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的要求,据实编报预算。中央财政资金与其它渠道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其它资金等)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指南规定,并应提供足额配套证明。评审通过的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若中央财政资金被财政部评审核减后,承诺的其他渠道资金总额不得减少。
二、申报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和要求
1.水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或独立申报课题申报和实施的责任主体。申报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牵头申报单位是项目(独立申报课题)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实施的管理者,应对联合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各方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责任和经费。若牵头申报单位为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且实行双负责人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同时须明确一名专职技术负责人。对于集团公司,如具体工作由子公司承担,为便于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由子公司直接申报。
3.申报单位在申报同一项目(独立申报课题)时,只能牵头或参与一个申报团队。同一单位不得有多个团队申报同一项目(独立申报课题)。
4.严格控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数量,避免任务分散。项目下设课题或独立申报课题,每个课题的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数量不超过8家。原则上,中央财政经费低于2亿元(含2亿元)的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单位)的数量不超过20家;高于2亿元的项目,不超过3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