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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市直相关企业:
根据我市深化资源要素价格改革工作部署,现将修订后的《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宿迁市物价局
2015年9月6日
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行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实现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131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下同)范围内水、电、气、热供、用企业间的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以下简称合同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购售合同形式确定一定时期购售量和购售价格的水、气、热购售交易。
第四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工作按照“自愿、平等、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水、电、气、热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五条 准入条件
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发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直购用户条件:
1.电力大用户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只限于35千伏及以上的电量)或10千伏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2.发电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应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二)自来水、天然气、热力合同交易条件:
1.自来水、天然气、热力用户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试行期三年,试行期满后需符合本条(2)、(3)项条件之一方可享受。);(2)已建成企业上一年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大用户上一年度用水量在8万吨及以上、用气量在250万立方米及以上、用热量在4万吨及以上。
2.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
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自来水生产供应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和取得供热许可证及正常运行的公共热力生产供应企业。
第六条交易申请
(一)发电企业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申请直接交易资格。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经信(发)局申请直接交易资格,申报年直接交易电量,各区经信(发)局汇总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确定。
(二)水、气、热用户向所在地物价局(经发局)申请合同交易资格,申报年合同交易水、气、热用量,各区物价局(经发局)汇总上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10个工作内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标准进行核实,并在网上宿迁等网站上公布参与合同交易水、气、热用户名单,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提出合同交易申请,但因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水、气、热用户,市物价局在5日内予以告知,并听取其一次陈述。
第七条 参加合同交易试点的水、气、热用户应向市物价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1、企业简介。包括被国家、省、市、县认定的企业类型(如龙头企业、特色企业、高科技企业等),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相对应的行业(产业)类别,企业获得的奖项,被评定或认定的项目。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现状及发展规划、行业分类、生产规模、产品品种、产量、产值等。
3、企业用水、气、热量情况,包括:上年实际用量、本年度预计新增加用量等。
(二)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包括:对申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宿迁市合同交易水、气、热用户准入申请表》(见附表一)。
(四)“一企一码”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五)已投产企业,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企业销售收入上一年全市前10名证明材料;新投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证明材料。
(六)《年度企业用户生产用水、气、热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
第八条符合参加合同交易条件的企业,实行一年一申、一年一审、一年一签。
第九条 建立合同交易价格三边会商机制。用水、用气、用热合同交易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相关主管部门召集供、用双方实行“三边会商”即由合同交易双方在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含浮动幅度、政府规费)范围内就交易量及其与之相对应的交易价格进行充分协商,市物价局及市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对双方交易价格进行指导,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促成供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合同交易使用量和交易价格经供、用双方协商确认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用户企业签订交易合同。在合同中对各方权利、义务、交易量、交易价格、水(气、热)计量、水(气、热)费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具体约定。并分别报市物价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据。
第十一条 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交易的价格优惠,终止合同,退出合同交易试点,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
(二)私自将所购水、电、气、热量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三)供应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交易,如一方需退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对方。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
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需报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批准;退出其他合同交易的,由双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退出,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市物价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物价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电力直接交易方面未尽事项,按省电力直接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市各相关主管部门对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市区各相关经营企业工作要求等方面未尽事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31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宿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宿价工〔20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