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详情如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行业通知》)要求,本市启动火电、造纸行业和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及水泥、钢铁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企业,需要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
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适用范围内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适用以上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2.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4.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做好实施准备
我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各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具体核发和监管。各区环保局要尽快开展企业调查摸底,明确本辖区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标任务、实施计划;2月25日前,主动公开申请时限、办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相关许可事项,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
(二)指导企业申报
各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行业通知》中的申请程序和技术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确定和计算申请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制定自行监测等方案,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并提交信息公开情况说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签署《承诺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核发机关申请排污许可证。
在指导企业申报过程中,严格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限值;指导企业正确填报相关生产设施、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对行业技术规范未作规定、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有明确要求的,要按照相关标准填报。
各区环保局应当使用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进行管理;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包括依法、依规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为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中的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等内容。
(三)规范审查核发
各区环保局要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管理端网址:http://10.102.36.1/permit/login.jsp)上,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按照《暂行规定》的程序和排污许可证样本,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项目,要按照现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项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须纳入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