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焦作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焦作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5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焦政〔2016〕4号),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2〕100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级政府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环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焦作市和各县(市)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市环境保护局、市南水北调办、市南水北调城区段办公室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南分局温博管理处、焦作管理处、穿黄管理处等部门配合)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各县(市)区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根据《焦作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试行)》要求,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必须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启动条件及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当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政府启动《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1.先期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水利、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根据事件级别,由事发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职责按照《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下不再列出)
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对重特大事件,要按照《中共焦作市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市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焦宣文〔2015〕40号)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落实工作职责。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将有关情况纳入对辖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将在环保资金、装备配备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四)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