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哈密地区2015年农村生活垃圾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有关单位:
地区住建局制定的《哈密地区2015年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7日
哈密地区2015年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各族农牧民群众生活质量,倡导文明卫生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农村文明新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哈密。按照国家住建部全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新建村〔2015〕5号)精神,结合哈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县(市)为主的原则。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由各县(市)负责实施,地区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以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为指导,坚持兵地融合,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探索建立兵地农村和团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体化新体系(地方靠近团场和连队的行政村可经过协商有偿利用团场垃圾处理场对垃圾进行处理,达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的目的),实现兵地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科学合理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做到“建得起、用得上、易操作、管长远”。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并积极探索建立村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各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制度,对涉农资金捆绑使用,全面推进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完成县(市)域五年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按程序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及时完成2015年县(市)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安排,2015年全地区9个乡(镇)36个行政村实施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其中:哈密市4个乡(镇),分别为南湖乡、花园乡、回城乡、陶家宫镇;19个村,分别为南湖乡南湖村、托布塔村、红山村,花园乡强固村、布茹村、下马勒恰瓦克村、艾力克村、杜西图尔村、卡日塔尔村、卡让拉村,回城乡建国村、沙枣井村、九龙树村、麦盖西村、阿勒屯村,陶家宫镇黄宫村、泉水地村、陶家宫村、新户村。巴里坤县3个乡(镇),分别为花园乡、大河镇、三塘湖乡;10个村,分别为花园乡南园子村、花庄子村、头道河子村,大河镇旧户西村、旧户东村、大柴沟村,三塘湖乡上湖村、下湖村、中湖村、岔哈泉村。伊吾县2个乡(镇),分别为吐葫芦乡、淖毛湖镇;7个村,分别为吐葫芦乡拜其尔村、大石头村、沙梁子村、甘沟村,淖毛湖镇团结村、新建村、明光村。
三、治理模式
全地区采取三种模式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对距离县城15公里、城市20公里以内的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理采用直运模式,即,由城市(县城)环卫部门直接收集运往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对距离县城15公里、城市2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行政村(不含山区乡镇和行政村)采用中转模式,即,生活垃圾通过果皮箱、垃圾箱或垃圾房收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运输到乡(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也可以由一个行政村或几个行政村联合建立共用垃圾处理场进行就地填埋);对于已建成的安居富民工程小区和定居兴牧工程小区采用综合模式,即,对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理一体化方式处理。另外,对山区乡(镇)和行政村通过就近填埋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分五类标准进行处理。
(一)厨余垃圾处理。对剩饭、剩菜、瓜果皮瓤、菜帮菜叶以及落叶、秸秆杂草等可用于喂养牲畜;对蛋壳、茶渣、骨头、餐巾纸、面巾纸、尘土灰、植物枝叶等可采用生物堆肥的方式进行处理;对居民生活产生的炉渣可统一收集、统一堆放,用于铺垫乡村便道。
(二)人畜粪便处理。一是建立沼气池对农村人畜粪便进行处理。二是对不适宜建立沼气池的乡(镇)、村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隔离式公厕或由村民自行建立户用封闭式厕所,按固定季节设置堆肥厂进行堆肥,用于农家肥料。三是对牧区牲畜粪便能作为燃料的一律作为燃料使用,对牧民放牧点(春窝子和冬窝子)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在不影响草原生态的情况下就近填埋。
(三)农村可回收垃圾处理。对农村产生的废铁、废铜、废有色金属、饮料瓶、碎玻璃、废报纸、纸箱、废旧家电等可进入废品回收环节,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四)农村不可回收垃圾处理。对农牧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砖头、渣土、陶瓷、弃土、弃料、淤泥等废弃物,送至指定地方填埋处理;对不可回收、不能堆放的垃圾,如废旧衣物、尼龙织物、皮革、废电池、农药瓶、塑料袋等,进入垃圾站集中处理。
(五)农村白色污染处理。凡能回收处理的一律回收处理,不能回收处理的就地深埋处理。
另外,对农户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提倡和鼓励农户进行家庭初分类,对于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的垃圾由保洁员再分类,做到垃圾随到随分,防止垃圾长时间曝露、散堆造成二次污染。
五、经费筹措
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费用由建设费用(含设备购置)和运行费用构成。
(一)建设费用(含设备购置)。一般通过四种途径筹措。一是以县(市)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二是中央、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三是援疆资金支持。四是银行贷款支持。2015年地区财政投入资金主要为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9个乡(镇)、36个行政村购置垃圾清运车辆(含垃圾清运箱),其中,对实施垃圾治理5个行政村以上的乡(镇)配备2辆垃圾清运车,对实施垃圾治理4个以下行政村的乡(镇)配备1辆垃圾清运车(哈密市10辆、巴里坤县6辆、伊吾县3辆),垃圾车选型由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地区政府采购办统一招标采购。
县(市)投入资金主要用于乡(镇)所在地垃圾处理填埋场、分检设施以及行政村果皮箱、垃圾箱、垃圾房的建设。
(二)运行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和村集体、村民共同承担,政府财政资金主要解决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的运行费用,并适度补助困难村庄保洁费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黄建昆同志任组长,行署副专员刘英锋、行署副秘书长艾克拜尔˙艾则孜、地区住建局肖强同志等任副组长,地委宣传部、农办,地区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局、财政局、妇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负责督查、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肖强同志兼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同时,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地区各级住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宣传动员工作;地、县(市)委农办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督促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和村庄保洁体系;财政部门整合农村现有财政资源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富民安居办、畜牧兽医部门结合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建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发改委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项目立项、申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援疆资金支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政策;环保部门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并负责乡(镇)和农村环卫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农村环境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利用管理,指导农民利用农村堆肥、沼气设施处理有机垃圾;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农村改厕,倡导卫生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妇联负责指导和发动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健全机构队伍
各县(市)要不断健全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要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设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乡(镇)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站,安排专人管理,与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四)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通讯、公益广告等宣传平台,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入户宣讲、群众互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大力宣传专项治理要求、垃圾分类知识、文明生活方式和农民缴费义务等知识常识,逐步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和“谁产生、谁付费”的现代理念,积极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广泛参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考核奖惩
(一)建立督查巡查机制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巡查,及时向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检查、督查情况。
各县(市)要通过建立辖区内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台账,强化对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乡(镇)垃圾转运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各环节的管控,加强对辖区内村庄保洁队伍建设、垃圾处理经费收支、村庄环境卫生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建立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和乡(镇)转运设施台账,强化对辖区内村庄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和乡(镇)垃圾转运系统运行环节的管控,加强对辖区内垃圾分类、村民缴费、村庄保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二)建立月报分析制度
建立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各县(市)要将上月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住建厅。
(三)建立通报约谈机制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落实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措施不得力、资金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县(市)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
(四)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地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在本年度11月初进行自查,地区于11月中旬完成复查,迎接自治区统一检查验收。对经自治区验收合格的县(市)予以表扬和奖励,列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之一;对经自治区验收不合格的县(市),责成县(市)负责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限期整改。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