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督查正式开启!半个月后,环保部将组织102个工作组进驻“2+26”城市及所属县区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巡查。在《督查方案》给出了具体督查范围、时间安排、督查内容,如下:
1. 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义)、开封(含兰考)、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2. 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 年9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9 月1 日至11 月9 日),共5 个轮次(第11至15 轮次)70 天,重点对“2+26”城市所有县(区)全部12 项任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下表)。
第二阶段(2017 年11 月10 日至2018 年3 月29 日),共10 个轮次(第16 轮次至25 轮次)140 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格、高架源排放情况、“12369”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督查组和“2+26”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双向反馈式”督查。
3. 督查内容
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清单化”任务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 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散乱污”企业。
3. 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 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 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 蒸吨(部分地区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 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 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 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泥行业企业,2018 年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 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任务。
2. 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 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2. 《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情况。
3. 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 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6 个100%。
2. 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1. 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2. 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 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2+26”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我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王治国、张辉钊
电话:(010)66103113、66556445
传真:(010)66103111
邮箱:dqqhdc@163.com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22日
抄送: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9日印发
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督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环境保护部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和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方案》(以下简称《巡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派驻巡查工作。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巡查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强化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收集整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部署、开展和落实情况等材料,视情邀请巡查工作组参加涉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同时在媒体公布巡查工作组进驻信息并鼓励群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微信举报等方式反映相关问题,全力支持配合各派驻巡查工作组的工作。
二、强化巡查问题整改落实。针对巡查发现问题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巡查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环境保护部将约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并提出量化问责建议。
三、加强地方各级协调沟通。请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和“2+26”城市及其所有县(市、区)分别明确一名联系人。并于2017年9月1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送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巡查协调办公室 兰曦 李刚
电话:(010)66556944、66556489
传真:(010)66556986
邮箱:dqzdxc@126.com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巡查方案(点击“原文阅读”可浏览全文)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任务顺利推进,切实解决强化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强化督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我部联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我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现予印发。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