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2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作者:国家核安全局 浏览次数:975
国家核安全局近日发布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102号,详情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2020年1月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按照原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三、已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申请其他焊接方法的资格证书时,应按规定通过我局组织的相应焊接方法操作考试。其他情形的,由聘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技能评定。焊接方法对照表见附件。
四、我局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秘书处(挂靠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聘用单位应统筹做好特种工艺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附件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二、2020年1月1日前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证书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继续按照原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
三、已取得我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申请其他焊接方法的资格证书时,应按规定通过我局组织的相应焊接方法操作考试。其他情形的,由聘用单位按要求进行技能评定。焊接方法对照表见附件。
四、我局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考核秘书处(挂靠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考核。
聘用单位应统筹做好特种工艺人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满足核安全法规标准的要求,确保核安全设备质量。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书焊接方法对照表
国家核安全局
2019年12月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