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注册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政策法规
政策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动态
《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5-09-22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浏览次数:268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东莞市发布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经发局,有关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32 号)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的有关要求,我市对于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程序和资金奖励政策有所调整。结合前期我市能源管理中心工作的有关经验,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我市能源管理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提高用能单位的能效水平。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9月6日

附件: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端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东府〔2012〕23 号),《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2〕611号),《东莞市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综合示范节能目标的“1+8”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32号),以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开展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工程 加快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府〔2015〕3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指企业或其他用能单位为提高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专职能源管理员,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高企业能效水平的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用能单位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本单位能源系统的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管理,实现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和对企业能量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的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管理中心验收,是指对企业端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是否符合要求、选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阶段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达到何种级别的阶段性评审。本办法所指的能源管理中心年审,是指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日常运行情况、数据稳定传输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年度节能工作成果的年度评价审核。

第四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遵循“常年接受申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利用“智造东莞”的市能源管理中心统一平台,组织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网上申报及验收系统,常年接受企业申请,并组织实施初审。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对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实施专家现场验收,专家现场验收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

第二章 申请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按照《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了目标责任,建立了较完善的能源管理制度。

(二)统计计量体系完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的要求;能源计量器具需具备通讯功能,可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发送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三)实现能耗在线监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能实时

采集主要生产能耗信息;电力、造纸、非金属制品(玻璃、陶瓷)等高耗能行业企业须实现对主要生产线运行状态信息(启动/停止)在线监测。

(四)具备分析预警功能。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具备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绩效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五)与市平台稳定对接。实现与“东莞市能源管理中心云平台”对接,并稳定运行 1个月及以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 申报及验收程序

第六条 企业端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共分为“申请对接、单位自查、申请验收、初审、专家验收、结果公告”等几个主要环节。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初审

(一)申请对接。企业能管中心初步建成后,应主动申请和市能源管理中心云平台对接,填写《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对接申请表》。

(二)单位自查。申请单位应先行组织本单位能管中心验收工作,内部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验收申请。

(三)申请验收。实现与“东莞市能源管理中心云平台”稳定对接,并稳定运行 1 个月后,可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表;

2.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报告;

3.企业能管中心建设的汇报材料(PPT、电子版);

4.《承诺书》。

(四)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镇街节能主管部门、市能管中心云平台承建单位技术人员等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书面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 专家验收

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后,交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实施专家验收。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于材料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实施现场验收。专家验收以定量打分为主,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批,现场验收主要程序如下:

(一)企业汇报。由申请单位介绍项目的主要建设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能源管理制度体系、计量统计体系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以及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点布置及数据采集情况等。要求将汇报内容做成PPT,并现场演示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及运行情况。

(二)提问交流。针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现场情况介绍及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现场演示,专家现场提问,与企业及其技术服务单位进行交流。

(三)现场考察。实施现场考察,重点查看能耗在线监测布点及数据采集情况。

(四)闭门讨论。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现场情况介绍及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现场演示,按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5)进行打分,形成评审意见。

(五)现场意见反馈。向企业初步反馈现场评审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能源中心建设的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等级评定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评定结果分“甲级”、“乙级”、“丙级”、“不通过”四个等级。

(一)“甲级”,评分表的总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

(二)“乙级”,评分表的总得分大于或等于80分。

(三)“丙级”,评分表的总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

(四)“不通过”,评分表的总得分小于60分的。

第十条 结果公告

每批项目验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东莞市科学技术协会将专家验收意见汇总上报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验收结果进行审定后,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工作人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的运行情况实行年度审核,采用书面审核为主,辅以现场抽查审核的方式。年审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安排一批(1月和 7月),到期需要年审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年度审核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年审为不通过等级,撤销其“东莞市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级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经查实,在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能源管理中心年度审核自查报告,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三)能耗在线监测数据不能持续稳定上传市平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未能有效使用或者运行的;

(四)未按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经催报后仍未落实整改的;

(五)经查实,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被报请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情节严重,被报请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等重大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能管中心建设。被认定为“不通过”、“乙级”或“丙级”级别,进一步改进、完善,经自查合格或符合更高级别要求的,在原结果公布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节能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均应为实施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被认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授牌,并按照《东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甲、乙、丙三个等级一次性予以30万、20万和 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扶持资金。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奖励的乙级、丙级能源管理中心继续完善后,可申请再次验收,验收后提升等级的,按提升后的等级补足奖金差额。

第十七条 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在通过验收后三年内,年审合格的,按照甲乙丙三级分别予以5万元/年、4万元/年和 3万元/年的维护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根据《东莞市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型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获得该专项资金资助时,资助比例和限额可分别按照原有资助基准上浮 30%、20%和 10%执行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请并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财政局实施资金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引用的有关规定、标准和优惠政策文件,如有修订,按修订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原《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中心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