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省能源协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四川电网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是基于我省电力供需不平衡的价格调节措施。近年来,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和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简化上网电价,完善电价政策,推进电价改革,我委正研究四川电网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方面建议,请你们研究若取消四川电网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并对直购电、丰水期外送电的上网电价实行市场化,对留存电量实行特殊电价政策的有关影响,并于10月2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我委(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二、反馈意见的内容包括:
(一)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取消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对发、供、用各方的影响,含具体数据测算。其中,涉及对发电集团影响的,既要分析对集团下属单个电厂利益的影响,又要分析对集团整体利益的影响。
(三)取消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后,现行的相关政策应如何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哪些配套措施。
(四)有关方面对取消上网侧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的意见等。
联系人:刘明 电话:028—86702116
邮箱:scfgjg@163.com
附件:
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四川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丰枯、峰谷时段划分
(一)丰枯划分。丰水期为6—10月,枯水期为1—4月、12月,平水期为5月、11月。
(二)峰谷划分。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平段为11:00—19:00。
二、执行范围和浮动幅度
(一)上网侧
1、实行范围:装机容量2000千瓦及以上水电厂、火电厂的上网电量及地方独立电网送四川电网的上网电量。以调峰为主的燃气电厂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
2、浮动幅度:丰枯电价执行标准为,水电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24%,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30%,平水期按基准电价执行;火电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6.5%,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10%。峰谷电价执行标准为,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33.5%,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37%,平段执行基准电价。
(二)销售侧
1、实行范围: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趸售给地方电网的电量。自来水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基准销售电价为目录电价中的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和随电费加收的各项基金不实行丰枯、峰谷浮动。
2、浮动幅度:丰枯电价执行标准为,丰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执行基准电价。峰谷电价执行标准为,高峰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