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5]2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加快推广高效锅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及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拟组织开展高效锅炉征集工作,发布高效锅炉推广目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单台容量大于10吨/时(额定热功率大于7MW)、通过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且热效率不低于《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4500-2009)能效等级1级要求的燃煤工业锅炉。
二、申报程序
(一)锅炉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填写高效锅炉申报表(附件1)和高效锅炉申报书(附件2),报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工作,填写本地区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附件3),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材料(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三、发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质检总局组织对高效锅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能效测试,对符合条件的高效锅炉纳入高效锅炉推广目录予以发布,并研究相关推广政策措施。
附件:1、高效锅炉申报表
2、高效锅炉申报书
3、高效锅炉申报汇总表
联系人: 高 岩 蒋靖浩
联系电话:010-68505584 6850559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附件2
高效锅炉申报书
一、高效锅炉申报单位情况
应包括锅炉制造单位基本信息及产品相关信息。可按照附表1的要求填写,其他信息另行说明。
二、所申报高效锅炉情况
(一)所申报高效锅炉的研发情况介绍。
(二)高效锅炉所采用的先进节能技术。
(三)高效锅炉运行情况说明,如已运用多台,简单说明能效水平的地区差异性,并分析其原因。
(四)填写附表2。
三、必要附件
(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等;
(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三)锅炉设计说明书、总图、本体图、安全附件及仪表布置图、保温绝热系统图、热力计算书(表)、烟风阻力计算书(表)、水动力计算书(表)、锅炉耗钢量计算书(表);
(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锅炉使用登记证。
所附的(二)、(三)类证明文件,每个型号提供一份复印件;(四)、(五)类证明文件,提供1台的复印件即可。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