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搞)的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1月12日。
附件: 1.《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
2. 《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 1.《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
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限值标准
Limit standards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of adhesives and architectural coating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贯彻《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管理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使用的各类胶粘剂与建筑类涂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6750-2007 色漆和清漆 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ISO 2811-1:1997, Panits and varnishes-Determination of density-Part 1:Pyknometer method,IDT)
GB/T 9754-2007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ISO 2813:1994,IDT)
GB 18581-2009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4408-2009 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VOC含量)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注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地坪涂料、防腐涂料、水基型胶粘剂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 2: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 3:外墙与内墙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4 限值要求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要求
5 检验方法
5.1取样
产品取样按照 GB/T 3186-2006 的规定进行。
5.2试验方法
5.2.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地坪涂料、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 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 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 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 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2小时。
5.2.3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1-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4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物(VOC)的检测按照GB 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7 包装标志
7.12015年x月x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需要在包装标志上标明以下资料:
(1)产品用途。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物名称。
(3)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最高含量。如在使用前必需以稀释剂稀释,则须显示按照产品施工配比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稀释后测试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对于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的胶粘剂或建筑类涂料,则须显示按照产品规定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试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4)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对于用水稀释的胶粘剂或建筑类涂料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