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省小水电业主的公开信
全省小水电业主们:你们好!
当前,我委正在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为民、务实、清廉,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快价格改革步伐,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主动按受社会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积极推动全省发展改革事业的发展。
近期,我省一些地方的小水电业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第四条“省级电网企业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当地燃煤发电企业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为由,要求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
燃煤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不少小水电业主对此信以为真。因此,有必要对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第四条及有关小水电价格问题在媒体上、网上公开答复,广而告之,使每位小水电业主都清楚国家政策。同时借此机会,将近几年来我省小水电定价规则一并再次公开,接受大家的监督。
一、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第四条提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包括水电企业
风力、光伏等新开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权在国家发改委。目前,这一类可再生能源发电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均高于各地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的标杆上网电价,高出火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是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解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三家联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二条明确指定范围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第四条,是针对燃煤发电环保电价调整后,规定电网企业收购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标准,这里指的可再生能源不含水力发电。
部分小水电业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19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由,要求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燃煤发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是对该文件的断章取义,对国家电价政策的误读误解。现在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无论从电价政策的规定上还是可行性上,都不可能执行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
二、国家现行水、火电执行不同的电价政策
火电和大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权在国家发改委。目前,火电与大水电上网电价没有同价,大水电价格低于火电价格。例如:万安水电厂是我省最大水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2元;三峡水电和葛洲坝水电卖给我省的落地价格,分别为每千瓦时0.314元和0.279元。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96元。现行国家定价的水、火电上网电价是不同的,水电价格要低于火电价格,水火并没有同价。
三、我省小水电价格政策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后,为解决电力短缺,特别是农村无电状况,国家出台了“一厂一价”的电价政策,大力推进了小水电企业发展。新世纪以来,随着电力市场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国家电力价格政策也相应不断调整。为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管理制定电价,国家改变了原“一厂一价”的定价模式,建立标杆电价体系。近年来,根据国家有关电价政策,我委在不断完善小水电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继续对小水电企业给予电价政策支持。2011年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224号),对矛盾较大,且上网电价综合比较过低的老小水电企业,实行了最低保护价和适度上调机制。2012年下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2498号),对新建电站建立了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对困难老电站上网电价低于同类新建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的确定了上调政策,并将装机容量200千瓦及以下的电站上网电价定价权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2013年,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环节,推进价格政务公开,我委对前几年电价改革进行了评估,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赣发改商价[2013]595号),进一步完善了全省统一的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定价机制和最低保护价制度,同时将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的电站上网电价定价权下放,下放的水电站数量占现有小水电站总量的85%,省里只保留了15%审批权。2015年,为缩小小水电分类上网电价价差,再次减少审批环节,我委下发《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少小水电上网电价分类档次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15号),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执行最低保护价每千瓦时0.30元,且无需报批。
一是对新建的小水电站上网电价依据社会成本,以及装机规模、库容大小、调峰能力,确定了全省统一的分类上网标杆电价水平。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的为每千瓦时0.30元,501-1000千瓦的为0.31元,1001-2000千瓦的为0.32元,2001-5000千瓦的为0.34元,5000千瓦以上的为0.35元。对有季以上调节性能的电站,电价水平在同规模电站的上限含税电价基础上提高1分钱。
二是针对早期开发的老小水电站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上网电价偏低,同类电站上网电价差别大的问题,采取逐年稳步提高的办法,每隔几年统调一次,特别是对价格偏低的水电站加大提价幅度,逐步调整到同类新建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水平,并形成调价机制。1994年前全省小水电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085元,1994年调整为0.12元,1997年为0.15元,1999年为0.18元,2004年为0.20元,2008年为0.23元,2009年为0.25元。2010年以来,加大了政策扶持,对老电站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28元的,一次性调到0.28元,确定为最低保护价。电价在0.28-0.33元的每年可上调0.01元,高于0.33元的每年可上调0.005元,直至调到新建电站同类标杆电价水平。2014年底,最低保护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0元。
建立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机制和审批权下放,一方面减少了审批环节,极大的方便基层、小水电业主、群众办事。另一方面以设区市为单位,对老小水电站实行一年最多只能集中申报和审核一次调价报批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限定各级价格部门的自主裁量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现行电价政策对小水电发展取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小水电上网电价比火电、大水电上网电价、盈利水平都要高,现行政策对小水电发展是积极支持的,促进了小水电发展。据统计截止2014年底,全省小水电有3549座,装机总容量308.3万千瓦,年发电量83.32亿千瓦时,已达全省小水电资源理论蕴藏量423万千瓦的72%,基本饱和。
(一)、小水电站与火电厂上网电价相比,盈利水平高很多。2014年底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0.321元。火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2.7分)平均每千瓦时0.4396元,减去燃料成本0.25元左右,含税运行费只有0.20元。而小水电没有燃料成本,其含税运行费比火电高。现全省火电企业还在消化累计亏损,而小水电企业总体实现盈利。
(二)、小水电上网电价与大水电上网价格相比也是高的。万安水电厂是我省最大水电站50万千瓦装机容量,目前,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82元,小水电平均上网电价比万安水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高出0.039元,而且万安水电厂纳税率为17%,而小水电税率为3%,大水电税率比小水电要高出14个百分点。由此也可看到小水电盈利水平比大水电高。
(三)、从对社会承担的作用看,火电是高技术、高投入、高危险行业,上网电量稳定,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80%多,是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主力军。而小水电上网电量受来水影响,上网电量不稳定、质量差,电量不到全社会用电量的10%。因而从实际发挥的作用看现行小水电上网电价也是高的。
五、电价水平与外省比较
目前,全国有江苏、安徽等小水电占量比重小的少数省份,执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江苏为每千瓦时0.38元、安徽为每千瓦时0.35元)。大部分省份尤其是小水电丰富的省份,小水电平均上网电价低于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并未执行同价。如湖北为0.34元、四川为0.294元、广西为0.29元、重庆为0.294元、福建为0.31元、我省为0.321元。
以上情况表明,我省制定的《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规范》符合国家电价政策,符合江西小水电发展的实际。我省小水电定价政策公开、透明,所有相关定价文件,都在我委网站上可查到。每位小水电业主自己的电价都可对号入座,在网上查到。近三年来,如有不符合上述电价政策之处,欢迎举报。举报电话:0791-86227185,联系人:商价处叶建国。
今后,我委将按照国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有序放开小水电上网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机制,使小水电上网电价更好反映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促进小水电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各位小水电业主长期以来对我委价格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