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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编制大纲》印发(全文)
发布日期:2015-10-2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次数:288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对关于《江苏省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以下为全文:

江苏省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编制大纲

(征求意见稿,2015年10月20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编制大纲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含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的编制。

目 录

摘要表

1 概述

1.1 项目概况

1.2 区域概况

1.3 编制依据

1.4 编制说明

2 替代总量及标准

2.1 煤炭消耗量

2.2 替代总量及标准

3 煤炭替代方案

3.1现货量替代方案

3.2期货量替代方案

3.3汇总表

4 落实措施

5 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5.2 建议

6 附件

(注:《方案》应按照本目录,设置页码;附件应设置附件目录)

1 概述

1.1 项目概况

介绍项目概况,并明确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保指标(若为扩建项目,须介绍原有项目建设规模、技术经济指标、煤炭消耗量、已实施的节能改造等相关情况)。

简要介绍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程实施计划或主要建设节点完成时间。

1.2 区域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所在地煤炭(或规上工业煤炭)消费情况。

对于热电联产机组,应介绍项目所在地集中供热及热电联产规划情况,明确项目与区域热电联产规划的符合性。

1.3 编制依据

简列与本方案相关的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文件。

1.4 编制说明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 替代总量及标准

2.1 煤炭消耗量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控制重点区域燃煤发电项目规划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411号)提出的各类燃煤发电项目的煤炭消耗量参考值,结合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测算项目煤炭消耗量。

2.2 替代总量及标准

在项目煤炭消耗量的基础上提出项目煤炭替代总量,项目煤炭替代量不得低于煤炭消耗量。

在明确项目环保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际开展情况,明确项目实际已完成煤炭替代量(“现货量”)的替代标准。

项目并网前,应落实全部煤炭替代量。

3 煤炭替代方案

3.1“现货量”替代方案

“现货量”替代方案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1)燃煤机组关停、煤电节能改造(含煤电综合升级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2)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3)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替代来源应为2013年起采取措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各省辖市、县(市)进行煤炭等量替代时,严禁重复替代。

1、燃煤机组关停、煤电节能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1)燃煤机组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燃煤机组关停以省能源局和省电力公司联合出具的《关停核查确认单》作为认定依据。

燃煤机组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按照机组关停前3年实际耗煤量的平均值进行认定。

(2)煤电节能改造(含煤电综合升级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煤电节能改造(含煤电综合升级改造)项目,须纳入改造计划。煤炭替代量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并经省能源局审核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煤电节能改造(含煤电综合升级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按照实际形成的煤炭削减量进行认定。

2、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1)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产业淘汰落后产能须纳入省、市、县(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煤炭替代量以经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形成的煤炭替代量,按照该设施淘汰前3年实际耗煤量的平均值进行认定。

(2)产业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产业节能技改项目须纳入省、市、县(市)节能技改计划,煤炭替代量以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并经经信部门审核的认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产业节能技改形成的煤炭替代量,按照实际形成的煤炭削减量进行认定。

3、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

分散燃煤锅炉关停须纳入省、市、县(市)关停计划,煤炭替代量以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定意见作为认定依据。

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按照分散燃煤锅炉关停时前3年实际耗煤量的平均值认定。

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区划范围内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省辖市发改委应出具煤炭替代量用于项目的具体意见。

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区划范围外由燃煤机组关停、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节能技改和分散燃煤锅炉关停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量所在地发改委应出具煤炭替代量用于项目的具体意见(属于县、县级市的,由县、县级市发改部门或同级政府出具;属于省辖市建成区的,由省辖市发改部门或同级政府出具);由煤电节能升级改造形成的煤炭替代量,煤炭替代量权益所属单位应出具煤炭替代量用于项目的具体意见。

3.2 “期货量”替代方案

编制内容参照“现货量”替代方案。对于下述情况,应注意:

(1)作为替代来源的燃煤机组关停,需纳入省级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

(2)煤电节能改造(含煤电综合升级改造)的煤炭替代量,须以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认定;

(3)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节能技改的煤炭替代量,须以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认定依据,由各级经信部门认定;

(4)分散燃煤锅炉关停的煤炭替代“期货量”,需纳入省、市、县(市)关停计划,由各级环保部门认定。

3.3 汇总表

汇总表建议参照下列格式。

4 落实措施

以企业为主,制定项目等煤量替代“期货量”落实计划,建立“期货量”落实推进工作机制,强化沟通衔接,提出保障煤炭替代“期货量”落实的具体措施。

5 结论及建议

5.1 结论

根据项目煤炭消耗量,煤炭等量替代总量、标准及替代方案,提出结论性意见。

5.2 建议

其他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的建议。

6 附件

提供煤炭等量替代方案的相关支撑性文件。